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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时间:2017-01-03 18:27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环保部 点击:
【摘要】环保部近日下发了关于印发航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航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江河(含人工运河)、湖泊、沿海港区航道疏浚、整治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不包括航运(电)枢纽及通航建筑物。

       第二条 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与流域生态保护规划、航道规划或港口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相协调。

       第三条 工程布局、施工布置原则上不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等敏感区内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占用区域,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要求相协调。开放水域现有航道与相关保护区域重叠的,在统筹考虑工程实施与环境保护关系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依法科学论证。

       第四条 项目疏浚、抛石、沉排、吹填、切滩、抛泥等涉水作业对水质造成不利影响的,提出了优化工程施工方案、工艺或时序及各施工环节悬浮物控制措施。内河航道整治、沿海港区航道导堤等工程构筑物改变水文情势、冲淤条件,影响取水功能或造成水体交换、水污染物扩散能力降低且明显影响区域水质的,提出了工程优化调整措施。疏浚物优先用于陆域吹填或综合利用,属危险废物的,提出安全有效处置方案。施工船舶污水交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第五条 按照“避让、减缓、补偿”原则提出了生态保护措施。项目实施丁坝、顺坝、锁坝、切滩、炸礁等工程,对鱼类等水生生物的重要洄游通道及“三场”等生境、物种多样性及资源量等造成不利影响的,提出了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爆破噪声控制、施工期监测、驱赶、救助及科学研究等水生生物保护措施。造成生境破坏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失的,提出了明确的生境修复或再造、生态护坡(滩)、增殖放流等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对于涉及水生哺乳动物、中华鲟等水生保护动物重要栖息水域的,提出了加强船舶航行控制、减小航速等措施。

       第六条 项目施工布置具有环境合理性,对施工场地提出了防治水土流失和施工迹地生态恢复等措施。对施工期各类废(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提出了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和要求的防治或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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