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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39号】(4)
时间:2017-01-18 09:37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工信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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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39号】
第三十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第三十一条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 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 附件下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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