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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2017.7.1起施行)【全文】(6)

时间:2017-01-18 17:48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环保部 点击:
【摘要】近日,从环保部获悉,《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正式发布。具体内容如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检查单位调查、了解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有关情况;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或者监测;

  (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报环境保护部。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在编制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治理与修复方案过程中,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编制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报告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失信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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