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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7年第三批)

时间:2017-02-14 14:08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环保部 点击:
【摘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环保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2017年第三批)公告如下: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7年 第6号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7年第三批)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2017年第三批)公告如下:

  一、批准中环慧博(北京)国际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等11家机构乙级资质。

  二、批准河海大学等9家机构完成事业单位环评机构体制改革。

  三、批准河北省工程咨询研究院等10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四、批准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机构调整评价范围。

  五、批准天津市五洲华风科技有限公司等14家机构资质延续。

  六、批准北京国环建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17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住所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七、不予批准山东碧霄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资质。

  八、不予批准南昌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资质晋级。

  九、不予批准云南靖尚达环境咨询有限公司调整评价范围和资质延续,注销资质。

  十、不予批准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查院等2家机构事业单位环评机构体制改革,注销资质。

  审查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第一至六项中的机构请于60日内携带单位证明,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领取资质证书,其中第二至六项中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二至十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

  上述机构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未获延续的评价范围内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继续完成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连同编制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我部审核。

  行政审批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联系人:关雎

  电话:(010)66556045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7年第三批)

  环境保护部

  2017年2月9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2月10日印发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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