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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请组织推荐2017年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重点支持备选园区的通知

时间:2017-04-07 15:24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国家发改委 点击:
【摘要】为落实“十三五”规划纲要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继续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引领各地加快推进园区循环发展。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组织推荐2017年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重点支持备选园区的通知》,并就有关事项进行了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

请组织推荐2017年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

重点支持备选园区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7〕5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厅)、财政厅(局):

  产业园区是我国产业发展的集聚区和国民经济绿色转型的重要载体。“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按照物质流和关联度统筹产业布局,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建设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区,促进企业间、园区内、产业间耦合共生”,要求推动75%的国家级园区和50%的省级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为落实“十三五”规划纲要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继续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引领各地加快推进园区循环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三大战略实施,按照分类指导、重点推进的原则,加快推动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促进园区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引领周边经济绿色转型。

  (一)京津冀地区。重点围绕大幅降低园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支持一批以钢铁、化工、建材等重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支持河北位于城市建成区的钢铁、化工、建材等重化工企业“退城入园”。

  (二)长江经济带相关地区。重点围绕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支持一批以化工、轻工为主导产业的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减少水污染物排放。

  (三)其他地区。重点选择一批产业特色鲜明、改造潜力较大的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打造一批园区循环发展的典范。

  二、组织推荐

  (一)基本条件

  1.已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需求调查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6〕513号)要求,报送“十三五”循环化改造需求;

  2.各地区推荐的园区均应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07年第18号)或2007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开发区、通过验收的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园区;

  3.园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4.园区内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具有明确的园区边界以及园区组织管理机构或投资运营主体;

  6.园区具备一定的产业基础和产业规模;

  7.园区土地开发利用潜力较大;

  8.园区废弃物产生量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和循环化改造潜力较大;

  9.园区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环保设施,近三年未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群体事件;

  10.园区具备循环化改造基础,已开展相关工作;

  11.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的园区优先,列入国家或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的园区优先。

  (二)推荐材料

  1.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推荐文件。

  2.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各申报园区要结合本地区资源环境、产业发展现状及园区特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意见》(发改环资〔2012〕765号)要求,参照《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组织编报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在开展园区物质流分析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园区循环化改造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提出拟建设完成的循环经济重点支撑项目。

  3.相关支撑材料。包括园区的批复文件,符合土地利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相关文件以及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四至范围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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