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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日环境保护法“共性”与“个性”比较

时间:2014-05-14 22:35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中美日环境保护法“共性”与“个性”比较
    20世纪60年代以来,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保护、环境治理等观念越来越多的受到各界的关注与重视,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积极作用也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可,不少国家相继制定了环境基本法。例如,日本于1967年制定《公害对策基本法》并于1993年修改为《环境基本法》,美国于1969年制定《国家环境政策法》。中国的环境保护法较美国、日本相比制定较晚,我国1979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年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现行的《环保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环保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对《环保法》做了重大修改,如将保护环境上升至国家基本国策;确定了新的环境保护机制,如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等。《环保法》的修订标志着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步入了新的阶段,环境保护行为已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然而,由于历史背景及经济体制等原因,我国的《环保法》与西方国家相比存在着共性与个性的共存,在此背景下,本文对美国、日本的环境保护发展史、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公民权利、罚款力度等进行了比较,在此基础上,憧憬着中国环境保护的未来。
    一、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环境事件推动了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美国、日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觉醒均来自于环境污染事件的频发,正是由于西方工业化国家环境公害事件的频发,推动了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唤醒了中国环境保护意识的觉醒。
    由于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美国于1899年颁布了《河流与港口法》(亦称《垃圾法》),这是美国颁布的第一个关于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随后又颁布了《联邦杀虫剂法》,《防止河流油污染法》等法律。1969年,俄亥俄州的凯艾哈格河因严重化学污染引起河面着火的事件,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他们要求在联邦层次上制定法律来保护自己的生存环境,在这种背景下,环境保护意见被彻底激发,《国家环境政策法》由此诞生。
    日本环境问题的重视由“四大公害”事件引发。日本环境污染问题虽早有记载,但致使其大肆爆发的罪魁祸首是其50年代中期,提出的以产值、利润为中心的全面推进“经济高速成长”的发展战略。在这一战略的带领下,全国上下至环境于不顾,大力发展工业,以经济增长为目标,忽视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量以及环境载体的破坏。直到70年代初,四大公害事件的相继发生,(四大公害事件为:由有机汞而导致的水污染从而引发的两起水俣病;由硫氧化物导致的大气污染从而引发的哮喘;由镉造成的水质污染从而引发的痛痛病),环境问题才引起了日本政府的重视。1967年制定了《公害对策基本法》,1970年,日本政府对该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删除了“与经济调和”的规定,正式提出了“环境优先”的原则,1993年将《公害对策基本法》修改为《环境基本法》,从而确定了其基本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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