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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水污染防治中央储备库项目动态调整更新和技术指导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4-12 16:17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环保部 点击:
【摘要】日前,环保部印发《关于开展水污染防治中央储备库项目动态调整更新和技术指导工作的通知》。具体如下: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规财函[2017]479号

关于开展水污染防治中央储备库项目动态调整更新和技术指导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2016年,按照《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环规财〔2016〕17号)、《关于开展“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6〕26号)等文件要求,各地已初步建立各级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2016年6月,我部印发《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央项目储备库》(环办规财函〔2016〕1156号),初步建成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能力得到一定程度提高,对《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重点任务落实和水污染防治专项实施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为进一步推进国家“十三五”环境保护相关规划重大项目实施,提高入库项目总体质量,我部将开展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动态调整更新工作,在对各地申报项目进行技术指导的基础上,形成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储备库项目动态更新

  各省(区、市)环保部门要及时对储备库项目进行动态更新,形成建成一批、退出一批、充实一批的良性循环机制。一是推动建成一批中央储备库项目并尽早形成实效。将2015-2016年度已安排中央资金的项目列入日常监管范围,定期调度项目实施进度,加快完成项目建设,尽早形成实效。二是退出一批不符合中央储备库范围的项目。将中央资金已经支持到位、已经实施完成或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以及未按照《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要求采用PPP模式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等调出中央项目储备库。三是优选一批正在实施的良好湖泊项目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对已纳入中央财政水污染防治专项支持范围,实施期在2017-2020年结束的良好湖泊,根据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实施和中央资金支持情况,择优筛选未实施的项目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四是新增一批符合入库条件的地市级及以上城市总体实施方案(省直管县可独立编制)充实中央项目储备库。各地应结合落实《水十条》重点任务,提前谋划、滚动更新,按照项目储备库建设要求,充分考虑与本地区水体达标方案的衔接等,组织编制总体实施方案(实施期限一般为3年),开展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申报工作。符合相关要求的总体实施方案将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

  二、实施储备库项目分类管理

  各省(区、市)环保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项目前期工作,按照工程项目的成熟度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1)A类项目。指总体实施方案中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批复、实施方案批复等有关批复的项目。(2)B类项目。指总体实施方案中已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但未完成可行性研究批复、实施方案批复等有关批复的项目。(3)C类项目。指总体实施方案中,A类、B类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其中,A类和B类项目经审核可纳入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原则上仅支持A类项目中属于中央事权或中央地方共同事权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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