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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2)

时间:2017-04-26 17:00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环保部 点击:
【摘要】日前,环保部发布《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第二章 分 类 

  第七条 环境基准可分为水环境基准、大气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基准及其他基准。

  为保护水环境因子暴露下人体健康和水生生态系统安全,制定水环境基准,主要包括人体健康水环境基准、水生生物水环境基准、水体营养物环境基准、沉积物环境基准、微生物水环境基准、病原体水环境基准等。

  为保护大气环境因子暴露下人体健康和生态系统安全,制定大气环境基准,主要包括人体健康大气环境基准、生态系统大气环境基准等。

  为保护土壤环境因子暴露下人体健康、土壤生态系统安全、农产品质量与地下水安全等,制定土壤环境基准,主要包括人体健康土壤环境基准、陆生生物土壤环境基准、农产品质量土壤环境基准、地下水土壤环境基准等。

  为保护人体健康,制定噪声、振动、辐射等环境基准。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发布水、大气、土壤等环境基准制定技术指南与规范,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基准数据筛选、模型和推导方法等。

  第九条 依据环境基准技术指南与规范,确定不同环境因子的环境基准,具体表现形式为数值、函数式或描述水平。为阐述环境基准制定的具体方法和过程,环境基准发布时,需编制技术报告作为附件。技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因子性质、实验过程、效应分析、暴露分析、基准推导及表述、基准自审核、未使用数据的说明等。

  第三章 制定与发布 

  第十条 环境基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客观。环境基准制定应符合我国环境特征和保护目标需求,以现有科学研究结果和大量的实验数据为基础。

  (二)统一规范。环境基准制定应统一按照相关技术指南与管理规范进行,强化全过程质量控制。

  (三)适时更新。环境基准应根据最新研究成果和管理要求,适时更新。

  第十一条 环境基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编制环境基准年度工作计划;

  (二)确定年度环境基准工作任务及承担单位;

  (三)对环境基准任务的实施方案进行开题论证;

  (四)开展环境基准相关的调查、实验、推导以及草案起草等工作;

  (五)对环境基准草案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和科学评估;

  (六)组织环境基准行政审查;

  (七)批准和发布环境基准。

  第十二条 环境基准草案编制工作内容包括:

  (一)调研目标环境因子国内外环境基准研究及发布现状,深入理解相关环境基准制定技术;

  (二)调研与筛选目标环境因子的国内外环境基准相关数据,包括毒性数据、人体与环境暴露数据、生物富集数据、环境行为数据及流行病学数据等;

  (三)开展环境基准相关的调查、实验、推导和校验;

  (四)对环境基准相关数据进行分析评价,制订环境基准并编写技术报告。

  第十三条 环境基准草案应向社会征求意见。环境基准任务承担单位应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完善草案,并报专家委员会进行科学评估。

  第十四条 环境基准任务承担单位须对科学评估的质疑进行分析与解释,争议较大时,可在环境基准任务承担单位修改完善后进行二次科学评估。

  第十五条 科学评估的主要技术要点包括:

  (一)环境基准与我国环境特征的适配性;

  (二)环境基准制订方法的规范性;

  (三)环境基准制订过程中使用数据的充分性、代表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环境基准制订过程中数据分析和推导的正确性。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对环境基准开展行政审查,批准后发布。

  第四章 应用与监督 

  第十七条 环境基准可用于环境标准制修订、环境质量评价、环境风险评估等工作。

  第十八条 建设国家环境基准数据库与管理信息化平台,促进环境基准成果共享。

  第十九条 开展环境基准的科学普及与宣传,加大技术培训与交流,鼓励开展国际合作。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对环境基准任务承担单位进行监督。对违反环境基准工作程序和相关技术规范的,有权勒令停止,收回资金。

  第二十一条 环境基准专家委员会应本着科学、公正、客观的态度开展工作,对环境基准科学评估结论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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