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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关于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7-05-22 16:23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环保部 点击:
【摘要】近日环保部发布了环保部关于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增强按日计罚措施的可操作性,我部决定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进行修改,编制了《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做好修改工作,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网址:http://www.mep.gov.cn),进入首页“互动交流”点击“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邮政编码100035。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jj66556466@126.com。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18日。

  环境保护部

  2017年5月18日

  附件1:

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部决定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做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四)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五)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六)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后,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删除该条中的“三十日内”。 

  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删除该条中的“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四、删除第十八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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