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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发达国家城市固体废物管理

时间:2012-03-08 16:50来源:环卫科技网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欧美发达国家城市固体废物管理

        欧美等发达国家城市化进程早,城市化水平高,促使其城市固体废物管理走在了世界的前列。近年来,城市固体废物管理尤其是危险废物管理,已成为城市废物综合治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美各国从国家到地方都建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行业政策、规划、法规、规范、标准及大型城市固废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同时,各国都普遍制定和逐步完善了有关废弃物处理法律和配套的相关规章与标准规范,为依法治理垃圾和开发垃圾资源提供了依据。了解和吸收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能够为我国城市固体废物管理提供参考,使我国日益加快的城市化进程朝着更加健康、环保的方向发展。

        美国

        美国环境保护署成立于1970年,但美国废物管理在1976年10月21日美国国会通过资源保持和恢复法案(简称为RCRA法案)后才得到根本性的改变。RCRA法案禁止固体废物的露天倾倒,提供了一个全面的国家计划来鼓励城市从源头削减废物的产生及对废物的回收和安全处置的规范,通过对废物生产者的严格管理,成功地控制了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的污染。

         在危险废物全程管理系统中,处置场是最后一环。第一环节是危险废物产生者,运输者处在第二环节。RCRA法案制定严格的条款来管制这些环节。根据RCRA法案的规定,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必须确定其废物是否是危险废物和必须对废物的最终处置进行监督,并被要求要确保和完全证明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在回收和处置前得到适当的识别、管理和处理。法案对产生者的管理程度是根据每个月份每个产生者产生废物的多少来确定的。RCRA法案定义产生者为第一个生产或制造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带入法案管理系统的人。一旦废物被识别为RCRA法案定义的危险废物,它就变成RCRA法案的管理对象,产生者就要承担管理责任。此外,环境保护署设计统一的危险废物联单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系统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部分。环境保护署设计的联单让涉及到危险废物管理的所有当事人(例如产生者、运输者、贮存或处置设施、环境保护署等)去跟踪危险废物从产生点、贮存或到最终处理的全过程。这个系统确保产生者获得危险废物已经到达它的最终目的地的证出。为进一步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运输,产生者不可以将废物交给没有环保署ID号码的运输者进行运输。

        德国

         德国的固体废物管理水平位于世界前列。德国废物管理政策的目标就是实现一种面向未来的、可持续的循环经济,其政策重心首先是资源保护,其次是尽可能有效地处理废物。德国在废物管理方面坚持预防为主、产品责任制和合作原则,着眼于避免不必要的废弃物的产生。法律法规是德国成功推动固体废物管理的重要手段,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鼓励来自工商企业界的自愿承诺,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富有特色的废物管理体系。1972年德国颁布了《废弃物管理法》,石油危机后,德国开始从垃圾焚烧中获取电能和热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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