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发布《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全文】(船舶环保)(2)
(四)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 1.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不得向内河水域排放;在沿海水域,应达标排放。根据污水中有毒液体物质类别(《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的第17或18章的污染物种类列表中标明的,或者根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Ⅱ 第6.3条以及国际海事组织每年发布的“液体物质的临时分类”(MEPC.2/Circ.XX通函)暂时被评定为X类、Y类或Z类的物质),分别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 2.如不能免除预洗,船舶在离开卸货港前应按规定程序预洗,预洗的洗舱水应排入接收设施。其中,X类物质应预洗至浓度小于或等于0.1%(质量百分比),浓度达到要求后应将舱内剩余的污水继续排入接收设施,直至该舱排空。预洗后,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方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排放。 (五)船舶垃圾 1.船舶垃圾不得向内河水域倾倒。根据船舶垃圾类别和海域范围,分别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在任何海域,对于不同类别船舶垃圾的混合垃圾的排放控制,应同时满足所含每一类船舶垃圾的排放控制要求。 2.宜采用液压打包等技术,利用船用垃圾压实机暂时收存船舶垃圾。 3.在距最近陆地大于3海里且小于等于12海里的海域,宜采用双轴破碎等技术,通过污物粉碎机粉碎或磨碎食品废弃物,当粉碎或磨碎后污物最大尺寸≤25mm时排放。 4.船舶应制定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设置船舶垃圾告示牌,按要求填写并保存垃圾记录簿。 四、船上收集与转运 (一)对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船舶垃圾实施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时,应在船上设置含油污水贮存舱(柜、容器)、船舶生活污水集污舱和船舶垃圾收集、贮存点。 含油污水贮存舱、船舶生活污水集污舱应防渗防漏,设置高液位报警装置。 船舶垃圾收集和贮存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保持卫生,不发生污染、腐烂和产生恶臭气味。 (二)向接收设施转移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的船舶,应设置相应的标准排放接头。 (三)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并将船舶污染物接收情况按规定报告。 (四)应逐步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 五、岸上接收与处理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要求,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宜与其他市政设施衔接,集约高效运行。 接收设施包括水上接收设施和岸上接收设施。接收设施应设置标准接收接头。 港口应建设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设施,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在港口建设船舶含油污水处理和回用设施。 加强内河船舶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的接收和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严格执行排放控制要求,防范环境风险。 (二)港口码头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要求。 港口码头建设的污水接收设施或处理设施排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应执行间接排放标准或满足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预处理要求。 (三)岸上处理处置污泥、船舶垃圾,宜送交市政设施处置。 (四)鼓励建设国际公约中要求的其他船舶污染物的接收与处理处置设施。 六、鼓励研发和推广的新技术 (一)鼓励研发结构简单、处理效率高、全自动运行维护、出水含油量更低的机器处所油污水处理技术。 (二)鼓励研发船上安装的沉船防油泄漏设备。 (三)鼓励研发处理周期短、占用空间小、无或较少二次污染、运行维护简单,适应船舶运行、处理稳定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和技术。如高效膜生物反应器(EMBR)、黑水和灰水一体化处理技术等。 (四)鼓励研发能够高效脱氮除磷的船舶生活污水处理技术。 (五)鼓励研发可对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排放实施在线监测并能控制排放口开关的技术与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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