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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时间:2018-02-26 18:45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工信部 点击:
【摘要】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保障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联合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质检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联节〔201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环保、交通、商务、质检、能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保障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联合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能源局     

2018年1月26日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管理。

       第三条 在生产、使用、利用、贮存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回收处理。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保障动力蓄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处置。坚持产品全生命周期理念,遵循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第六条 国家支持开展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产学研协作,鼓励开展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推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模式创新。

       二、设计、生产及回收责任

       第七条 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采用标准化、通用性及易拆解的产品结构设计,协商开放动力蓄电池控制系统接口和通讯协议等利于回收利用的相关信息,对动力蓄电池固定部件进行可拆卸、易回收利用设计。材料有害物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尽可能使用再生材料。新能源汽车设计开发应遵循易拆卸原则,以利于动力蓄电池安全、环保拆卸。

       第八条 电池生产企业应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等提供动力蓄电池拆解及贮存技术信息,必要时提供技术培训。汽车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规定,主动公开动力蓄电池拆卸、拆解及贮存技术信息说明以及动力蓄电池的种类、所含有毒有害成分含量、回收措施等信息。

      第九条 电池生产企业应与汽车生产企业协同,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对所生产动力蓄电池进行编码,汽车生产企业应记录新能源汽车及其动力蓄电池编码对应信息。电池生产企业、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通过溯源信息系统上传动力蓄电池编码及新能源汽车相关信息。

      电池生产企业及汽车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蓄电池应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

       第十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委托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等通过溯源信息系统记录新能源汽车及所有人溯源信息,并在汽车用户手册中明确动力蓄电池回收要求与程序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维修服务网络,满足新能源汽车所有人的维修需求,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等技术信息。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机构、电池租赁等运营企业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拆卸和更换时核实新能源汽车所有人信息,按照维修手册及贮存等技术信息要求对动力蓄电池进行维修、拆卸和更换,规范贮存,将废旧动力蓄电池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不得移交其他单位或个人。

       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机构、电池租赁等运营企业应在溯源信息系统中建立动力蓄电池编码与新能源汽车的动态联系。

       第十二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

       (一)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回收服务网点,负责收集废旧动力蓄电池,集中贮存并移交至与其协议合作的相关企业。

       回收服务网点应遵循便于移交、收集、贮存、运输的原则,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及消防、环保、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提示性信息。

       (二)鼓励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等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共建、共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

       (三)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采取多种方式为新能源汽车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通过回购、以旧换新、给予补贴等措施,提高其移交废旧动力蓄电池的积极性。

      第十三条 汽车生产企业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等合作,共享动力蓄电池拆卸和贮存技术、回收服务网点以及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等信息。回收服务网点应跟踪本区域内新能源汽车报废回收情况,可通过回收或回购等方式收集报废新能源汽车上拆卸下的动力蓄电池。

       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四条 新能源汽车所有人在动力蓄电池需维修更换时,应将新能源汽车送至具备相应能力的售后服务机构进行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在新能源汽车达到报废要求时,应将其送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卸动力蓄电池。动力蓄电池所有人(电池租赁等运营企业)应将废旧动力蓄电池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废旧动力蓄电池移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私自拆卸、拆解动力蓄电池,由此导致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收集可参照《废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WB/T 1061-2016)等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按照材料类别和危险程度,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收集和标识,应使用安全可靠的器具包装以防有害物质渗漏和扩散。

       第十六条 废旧动力蓄电池的贮存可参照《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2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16)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及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 动力蓄电池及废旧动力蓄电池包装运输应尽量保证其结构完整,属于危险货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进行包装运输,可参照《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2号)、《废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WB/T 1061-2016)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及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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