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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时间:2018-08-28 13:23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生态环境部 点击:
【摘要】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引导与推动行业绿色发展,生态环境部于近日发布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具体如下

       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改善环境质量,促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所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我国境内所有新生产、进口及在用的以压燃式、点燃式发动机和新能源(例如:插电式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为动力的移动机械、可运输工业设备等。

       (三)本技术政策提出了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设计、生产、使用、回收等全生命周期内的大气、噪声等污染的防治技术。大气污染物主要指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产品应向低能耗、低污染的方向发展。优先发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发动机电控燃油系统、高效增压系统、排气后处理系统及污染控制系统所使用的传感器。

       (五)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

       新生产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2020年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控制水平,2025年与世界最先进排放控制水平接轨。

       新生产装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2020年前后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控制水平,2025年与世界最先进排放控制水平接轨。

       新生产装用大型点燃式发动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2025年前达到世界最先进排放控制水平。

       (六)鼓励地方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需求,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分时、分类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优先控制城市建成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逐步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登记制度。

       鼓励淘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新生产(含进口)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鼓励生态设计。鼓励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模块化、无(低)害化、绿色低碳、循环利用等产品生态设计,综合考虑生产、使用、回收等全生命周期内的资源消耗及污染排放。

       (二)鼓励排放提前达标。鼓励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通过机内净化技术降低原机排放水平,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壁流式颗粒物捕集器(DPF)、选择性催化还原装置(SCR);装用大型点燃式发动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三元催化转化器(TWC)等排放控制装置;装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氧化型催化转化器(OC),提前达到国家下一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

       (三)产品应信息公开。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依法依规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装置和排放相关技术信息,供社会公众监督,维修企业免费查询使用。

       (四)提高产品环保生产一致性水平。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不断提高产品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排放标准对生产一致性的要求,建立并不断完善产品排放性能和耐久性能的控制方法,在产品开发、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有效落实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生产一致性检查应重点加强对发动机电子控制单元(ECU)和相关传感器部件、在线诊断系统、燃油供给系统、进气系统、排气后处理装置、废气再循环装置(EGR)等系统和零部件的检查。

       (五)提高产品排放在用符合性。生产企业应加强其产品及其污染物排放装置耐久性的研究,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实际使用中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自查,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的在用符合性。

生产企业应引导用户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排放相关控制装置,应在其产品说明书中,明确列出维护排放水平的内容,应详细说明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适用条件、排放控制策略、日常保养项目、排放相关零部件的更换周期、维护保养规程以及企业认可的零部件等,为保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的在用符合性提供技术保障。

       (六)加强排放在线监控和诊断。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根据相关标准要求,增加排放在线诊断系统,对与排放相关部件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当监测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超标时,应采取报警、限扭、强制怠速运转等手段,限制排放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正常使用,督促用户及时进行维修处理。

       (七)推广排放远程监控技术。利用信息技术的进步和发展,通过安装卫星定位及远程排放监控装置、电子围栏平台建设、数据库动态分析等方法,逐步实现对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远程排放监控。企业应积极参与推进定位系统和远程排放监控系统与生态环境部门的联网。优先对在城市中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排放远程监控管理。

       (八)积极开展天然气、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的排放控制技术研究。重点研究替代燃料使用过程中的常规污染物和非常规污染物排放特性,科学评估使用替代燃料对环境空气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性能、可靠性和耐久性的影响,确保替代燃料使用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九)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逐步将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温室气体纳入排放管理体系,实现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的协同控制。

       (十)加强对进口二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控制。进口二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控制水平,应满足我国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现行排放标准要求。

       (十一)提高噪声污染控制水平。生产企业应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产品噪声污染控制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不断提高噪声污染控制水平。

       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噪声污染控制的技术原则为:优先采用发动机优化燃烧、电控管理技术、优化进排气消声器,采用吸声和隔声技术、提高发动机刚度和整机匹配等技术措施,降低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噪声污染。

       (十二)企业应具备污染物排放检测能力。生产企业应配备非道路移动机械(或发动机)污染物排放检测设备,对产品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排放检验,检验合格才能出厂销售。

       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加强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检测和维修。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测能力的建设;经检测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强制进行维修、保养,保证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排放检测及诊断设备,确保维修后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稳定达标,同时妥善保存维修记录。

       (二)研究建立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需要重点监控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登记,并对其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治理改造。在排放治理改造中,针对要改造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先进行科学的、系统的匹配和小规模示范应用,确认技术的可行性和治理效果,再进行推广应用,并确保对改造产品的持续维护和质量监管。

       (四)加强对再制造发动机的排放管理。对装用再制造发动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再制造发动机的排放性能指标应不低于原机定型时的排放要求,且只能作为配件进入发动机配件市场,用于替换同等排放水平的发动机。

       (五)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噪声控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拆除弃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消声、隔声和吸声装置,加强对噪声控制装置的维护保养。

       四、非道路用燃料、机油及氮氧化物还原剂

       (一)提升油品和氮氧化物还原剂质量。燃油应不断降低烯烃、芳烃、多环芳烃的含量;机油应不断降低硫、磷、硫酸盐灰分的含量;氮氧化物还原剂应重点研究解决低温结晶问题,降低醛类、金属离子等杂质的含量。

       (二)加强生产、销售环节管理。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燃料、机油和氮氧化物还原剂。鼓励油品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加入能辨别生产企业的微量物质示踪剂。确保终端使用环节的燃料、机油及氮氧化物还原剂质量稳定满足国家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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