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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全文】

时间:2018-12-07 15:45来源:http://www.gepresearch.com 作者:发改委 点击:
【摘要】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两部委印发《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计划》全文如下:

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

       清洁能源是能源转型发展的重要力量,积极消纳清洁能源是贯彻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的有力抓手,也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美丽中国的关键环节。

       近年来,我国清洁能源产业不断发展壮大,产业规模和技术装备水平连续跃上新台阶,为缓解能源资源约束和生态环境压力作出突出贡献。但同时,清洁能源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也日益凸显,特别是清洁能源消纳问题突出,已严重制约电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从现在到2020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决胜期,是能源发展转型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

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立足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促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推进能源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清洁能源消纳为核心,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安全优先、清洁为主的原则,贯彻“清洁低碳、安全高效”方针,形成政府引导、企业实施、市场推动、公众参与的清洁能源消纳新机制,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奋斗。

       工作目标:2018年,清洁能源消纳取得显著成效;到2020年,基本解决清洁能源消纳问题。

       具体指标:2018年,确保全国平均风电利用率高于88%(力争达到90%以上),弃风率低于12%(力争控制在10%以内);光伏发电利用率高于95%,弃光率低于5%,确保弃风、弃光电量比2017年进一步下降。全国水能利用率95%以上。全国大部分核电实现安全保障性消纳。

       2019年,确保全国平均风电利用率高于90%(力争达到92%左右),弃风率低于10%(力争控制在8%左右);光伏发电利用率高于95%,弃光率低于5%。全国水能利用率95%以上。全国核电基本实现安全保障性消纳。

       2020年,确保全国平均风电利用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力争达到95%左右),弃风率控制在合理水平(力争控制在5%左右);光伏发电利用率高于95%,弃光率低于5%。全国水能利用率95%以上。全国核电实现安全保障性消纳。

       (重点省份分年度目标见附件。)

       一、优化电源布局,合理控制电源开发节奏

       (一)科学调整清洁能源发展规划。结合能源、电力及可再生能源“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科学调整“十三五”发展目标,优化各类发电装机布局规模,清洁能源开发规模进一步向中东部消纳条件较好地区倾斜,优先鼓励分散式、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开发。

       (二)有序安排清洁能源投产进度。各地区要将落实清洁能源电力市场消纳条件作为安排本区域新增清洁能源项目规模的前提条件,严格执行风电、光伏发电投资监测预警机制,严禁违反规定建设规划外项目。存在弃风、弃光的地区原则上不得突破“十三五”规划规模。

       (三)积极促进煤电有序清洁发展。发挥规划引领约束作用,发布实施年度风险预警,合理控制煤电规划建设时序,严控新增煤电产能规模。有力有序有效关停煤电落后产能,推进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促进煤电灵活性改造,提升煤电灵活调节能力和高效清洁发展水平。

       二、加快电力市场化改革,发挥市场调节功能

       (四)完善电力中长期交易机制。进一步扩大交易主体覆盖范围,拓展延伸交易周期向日前发展,丰富中长期交易品种,进一步促进发电权交易,促进清洁能源以与火电等电源打捆方式在较大范围内与大用户、自备电厂负荷等主体直接签订中长期交易合约。创新交易模式,鼓励合约以金融差价、发电权交易等方式灵活执行,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情况下,清洁能源电力优先消纳、交易合同优先执行。

       (五)扩大清洁能源跨省区市场交易。打破省间电力交易壁垒,推进跨省区发电权置换交易,确保省间清洁能源电力送电协议的执行,清洁能源电力可以超计划外送。在当前跨区域省间富余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交易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市场交易规模,推动受端省份取消外受电量规模限制,鼓励送受两端市场主体直接开展交易。各地不得干预可再生能源报价和交易。合理扩大核电消纳范围,鼓励核电参与跨省区市场交易。

       (六)统筹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鼓励清洁能源发电参与现货市场,并向区外清洁能源主体同步开放市场。在市场模式设计中充分考虑清洁能源具有的边际成本低、出力波动等特性。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从2019年起逐步投入运行。持续推动全国电力市场体系建设,促进电力现货市场融合。

       (七)全面推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建设。进一步推进东北、山西、福建、山东、新疆、宁夏、广东、甘肃等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改革试点工作,推动华北、华东等地辅助服务市场建设,非试点地区由补偿机制逐步过渡到市场机制。实现电力辅助服务补偿项目全覆盖,补偿力度科学化,鼓励自动发电控制和调峰服务按效果补偿,按需扩大储能设备、需求侧资源等电力辅助服务提供主体,充分调动火电、储能、用户可中断负荷等各类资源提供服务的积极性。

       三、加强宏观政策引导,形成有利于清洁能源消纳的体制机制

       (八)研究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度。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确定各省级区域用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最低比重指标。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省级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共同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工作和义务。力争在2018年全面启动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度。

       (九)完善非水可再生能源电价政策。进一步降低新能源开发成本,制定逐年补贴退坡计划,加快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进程,2020年新增陆上风电机组实现与煤电机组平价上网,新增集中式光伏发电尽早实现上网侧平价上网。合理衔接和改进清洁能源价格补贴机制。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鼓励非水可再生能源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十)落实清洁能源优先发电制度。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定中长期市场交易电量规模、火电机组发电计划时,应按照《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保障核电安全消纳暂行办法》要求足量预留清洁能源优先发电空间,优先消纳政府间协议水电跨省跨区输电电量和保障利用小时内的新能源电量。逐步减少燃煤电厂计划电量,计划电量减小比例应不低于中长期市场的增加比例;考虑清洁能源的出力特性,细化燃煤电厂计划电量的分解至月度,并逐步过渡至周。鼓励核电开展“优价满发”试点,充分发挥资源环境效益,合理平衡经济效益。因清洁能源发电影响的计划调整,经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核定后,不纳入“三公”考核。系统内各类电力主体共同承担清洁能源消纳义务。

       (十一)启动可再生能源法修订工作。随着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可再生能源已逐渐成为我国的主要能源品种之一,面对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对电力系统渗透率不断提高等新形势,应尽快启动可再生能源法修订工作,更好地促进清洁能源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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