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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

时间:2018-12-13 16:39来源:http://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生态环境部 点击:
【摘要】通过三年综合治理,大幅降低陆源污染物入海量,明显减少入海河流劣Ⅴ类水体;实现工业直排海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完成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以下称两类排污口)的清理工作;构建和完善港口、船舶、养殖活动及垃圾污染防治体系;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持续改善海岸带生态功能,逐步恢复渔业资源;加强和提升环境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到2020年,渤海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水质)比例达到73%左右。

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山东省人民政府,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中国海警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2018年11月30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11月30日印发

  附件

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的要求,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加快解决渤海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改善渤海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主攻方向,坚持陆海统筹、以海定陆,坚持“污染控制、生态保护、风险防范”协同推进,治标与治本相结合,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衔接,科学谋划、多措并举,确保渤海生态环境不再恶化、三年综合治理见到实效。

  (二)范围。开展渤海综合治理的范围为渤海全海区、环渤海的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和天津市(以下统称三省一市)。以“1+12”沿海城市,即天津市和其他12个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大连市、营口市、盘锦市、锦州市、葫芦岛市、秦皇岛市、唐山市、沧州市、滨州市、东营市、潍坊市、烟台市)为重点。

  (三)主要目标。通过三年综合治理,大幅降低陆源污染物入海量,明显减少入海河流劣Ⅴ类水体;实现工业直排海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完成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以下称两类排污口)的清理工作;构建和完善港口、船舶、养殖活动及垃圾污染防治体系;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持续改善海岸带生态功能,逐步恢复渔业资源;加强和提升环境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到2020年,渤海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水质)比例达到73%左右。

  二、重点任务

  (一)陆源污染治理行动。

  1.入海河流污染治理

  按“一河一策”要求,三省一市编制实施国控入海河流(设置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的入海河流)水质改善方案,加强汇入渤海的国控入海河流和其他入海河流的流域综合治理,减少总氮等污染物入海量(具体河流名单和治理要求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印发)。

  深入开展国控入海河流污染治理。对已达到2020年水质考核目标的河流,加强日常监管,保持河流水质状况稳定;对尚未达到2020年水质考核目标的河流,重点实施综合整治。2020年底前,国控入海河流劣Ⅴ类水体明显减少,达到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要求,沿海城市辖区内国控入海河流总氮浓度在2017年的基础上下降10%左右。(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三省一市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所有任务均须三省一市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推动其他入海河流污染治理。2019年6月底前,沿海城市将其他入海河流纳入常规监测计划,并开展水质监测(含总氮指标),三省一市继续实施本省(市)的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加强河流水质管理和污染治理。(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2.直排海污染源整治

  开展入海排污口溯源排查。在清查入海水流和清理两类排污口工作基础上,对沿海城市陆地和海岛上所有直接向海域排放污(废)水的入海排污口进行全面溯源排查,查清所有直排海污染源,包括直接向排污口排污的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逐一登记;加快推动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已实施排污许可的行业和范围,实行依法持证排污。2019年6月底前,完成入海排污口“一口一册”管理档案建立和两类排污口清理工作。(生态环境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严格控制工业直排海污染源排放。提高污(废)水处理能力,保证污(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有效性和稳定性,督促工业直排海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工业集聚区污(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执行国家排放标准中相关限值(具体要求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印发)。三省一市根据当地水质状况和治理需求,确定沿海城市执行国家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指标和时限。2019年6月底前,沿海城市制定不达标工业直排海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改造方案。2020年7月起,工业直排海污染源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生态环境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3.“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

  结合《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相关“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要求,沿海城市推进“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对上述企业中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属于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或生产落后产品的生产装置,依法予以淘汰。持续加强监管,防止新发问题。(生态环境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等参与)

  4.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依托《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将三省一市作为重点区域,开展农药化肥的科学合理使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处置等工作。(分工按《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执行)

  5.城市生活污染防治

  依托《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将沿海城市作为重点区域,加快补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短板;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有效减少城市面源污染;开展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垃圾收集转运及处理处置等工作。(分工按《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执行)

  6.水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

  开展水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试点。沿海城市逐步建立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天津市、秦皇岛市开展总量控制制度试点。(生态环境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等参与)

  实施总氮总量控制。沿海城市按照固定污染源总氮污染防治的要求,推进涉氮重点行业固定污染源治理(有关涉氮重点行业范围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印发),实行依法持证排污。开展依排污许可证执法,并根据排污许可证确定对应涉氮重点行业总氮总量控制指标,实施沿海城市辖区内的行业总氮总量控制。2019年底前,完成总氮超标整治,实现达标排放。2020年底前,完成覆盖所有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并实施沿海城市辖区内总氮总量控制。(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等参与)

  7.严格环境准入与退出

  完成“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涉水涉海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推动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加强规划环评工作,深化沿海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流域和产业布局的规划环评,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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