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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通知》

时间:2019-05-14 16:41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中国人民银行 点击:
【摘要】5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通知》,支持试验区内企业注册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本通知所称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是指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用于节能环保、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等绿色项目的债务融资工具。

    5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通知》,支持试验区内企业注册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

    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指的是浙江、广东、新疆、贵州、江西等5省(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是指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内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用于节能环保、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等绿色项目的债务融资工具。

    最新数据显示,截至目前,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共支持59家发行主体注册63单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模为1240亿元,发行规模达585亿元。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绿色金融部副主任曹明弟表示,此时支持试验区内企业注册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既有助于试验区获得更多的资金推动绿色经济转型,又能专项扶持试验区绿色企业扩大绿色投融资,同时较好地防范风险。

    在业内专家看来,《通知》中有几大亮点值得关注。第一大亮点是,放宽了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的用途,主要用于企业绿色产业领域的业务发展,可不对应到具体绿色项目,募集资金还可投资于试验区绿色发展基金。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认为,绿色项目需要长期、低成本的资金,而绿色基金是一种能够与其需求匹配的方式。然而,在资管新规出台后,绿色基金的资金来源受限。《通知》放宽对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的限制,明确其可以用于投资绿色基金有利于拓宽其资金来源。此前,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也需要与项目一一对应,现在取消这一限制,是考虑到很多绿色项目有外部性,这样一来,有利于绿色项目外部性的内生化。

    曹明弟也表示,放宽募集资金用途能够让绿色企业更加灵活有效地运用募集资金。

    第二大亮点是,交易商协会为试验区内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开辟绿色通道。曹明弟认为,《通知》此次提出试验区内企业发行即报即核、专人负责,将极大地方便相关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提高其发行积极性和融资便利性。

    第三大亮点是,试验区内可以设置担保机构,鲁政委认为,这能为企业发行绿色债券进行增信,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此外,《通知》鼓励发行以绿色项目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绿色资产支持票据等创新产品,这也将便利绿色企业融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通知

银发〔2019〕1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杭州中心支行、南昌中心支行、贵阳中心支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发展我国绿色金融市场,加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现就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是指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用于节能环保、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等绿色项目的债务融资工具。绿色项目的界定与分类参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二、本通知所称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

    三、支持试验区内企业注册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鼓励试验区内承担绿色项目建设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类企业作为发行人,注册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用于绿色项目建设。

    四、探索扩大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研究探索试验区内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于试验区绿色发展基金,支持地方绿色产业发展。探索试验区内绿色企业注册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主要用于企业绿色产业领域的业务发展,可不对应到具体绿色项目。

    五、鼓励试验区内企业通过注册发行定向工具、资产支持票据等不同品种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增加融资额度,丰富企业融资渠道。

    六、因地制宜,研究探索与试验区经济特征相适应的创新产品。支持试验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结构创新,鼓励试验区内企业发行与各类环境权益挂钩的结构性债务融资工具、以绿色项目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绿色资产支持票据等创新产品。

    七、交易商协会为试验区内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开辟绿色通道,加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服务。支持即报即核,专人负责,为试验区内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更多便利。

    八、鼓励试验区依法设立市场化运作的绿色产业担保基金或融资担保机构,为绿色债券提供增信服务,支持绿色债券发行和绿色项目实施。鼓励试验区规范有序建设绿色项目库,依托增信等方式,优先支持入库项目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鼓励地方政府出台优惠政策措施支持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对试验区内发行人或承销机构予以一定的财政奖励。    

    九、注册地在试验区的企业如出现债务融资工具还本付息逾期或违约时,交易商协会应定期将相关信息反馈人民银行相关部门,作为人民银行对试验区建设的考核参考。

    十、坚持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与地方政府债务严格切割,债务融资工具不具有地方政府信用,避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支持试验区地方政府加强企业信用风险监测和评估,密切监测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的偿付能力,建立健全绿色债券风险预警机制和市场约束机制,积极稳妥做好相关风险防范和化解处置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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