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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4)

时间:2020-06-29 09:44来源:http://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生态环境部 点击:
【摘要】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0〕33号
 
  四、深化园区和集群整治,促进产业绿色发展
 
  7月15日前,各城市根据本地产业结构特征、VOCs排放来源等,重点针对烯烃、芳香烃、醛类等O3生成潜势大的VOCs物种,确定本地VOCs控制重点行业,组织完成涉VOCs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排查,明确VOCs主要产生环节,逐一建立管理台账。同一乡镇及毗邻乡镇交界处同行业企业超过10家的认定为企业集群,VOCs年产生量大于10吨的企业认定为重点管控企业。各地要重点排查以石化、化工、制药、农药、电子、包装印刷、家具制造、汽车制造、船舶修造等行业为主导的工业园区;重点排查以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日用化工、化学助剂、合成革、橡胶轮胎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等化工行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家具、零部件制造、钢结构、铝型材、铸造、彩涂板、电子元器件、汽修、包装印刷、人造板、皮革制品、制鞋等行业为主导的企业集群。
 
  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措施精准、时限明确、责任到人。工业园区要加强资源共享,实施集中治理和统一管理,开展园区监测评估,建立环境信息共享平台。有条件的石化、化工类工业园区要分析企业VOCs组分构成,识别特征物质,推动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监控体系,开展走航监测、网格化监测以及溯源分析等工作,完善园区统一的LDAR管理系统,纳入园区环保监控管理平台。重点区域及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城市要全力抓好重点企业集群(详见附件4)治理,形成示范带动效应,结合本地产业情况,进一步完善企业集群清单,抓好综合整治工作。各企业集群要统一整治标准,统一整改时限,标杆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家具、彩涂板、皮革制品、制鞋、包装印刷等以小企业为主的集群重点推动源头替代,汽修、人造板等企业集群重点推动优化整合,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整改达标无望的企业依法关停取缔。推进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建设涉VOCs“绿岛”项目,统筹规划建设一批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实现VOCs集中高效处理。对排放量大,排放物质以烯烃、芳香烃、醛类等为主的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治理方案。
 
  五、强化油品储运销监管,实现减污降耗增效
 
  加大汽油、石脑油、煤油以及原油等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排放控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重点推进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加大油气排放监管力度,并要求企业建立日查、自检、年检和维保制度。储油库应采用底部装油方式,装油时产生的油气应进行密闭收集和回收处理,处理装置出入口应安装气体流量传感器。7月15日前,对储油库油气密闭收集系统进行一次检测,任何泄漏点排放的油气体积分数浓度不应超过0.05%。运输汽油的油罐汽车应具备底部装卸油系统和油气回收系统,装油时能够将汽车油罐内排出的油气密闭输入储油库回收系统,往返运输过程中能够保证汽油和油气不泄漏,卸油时能够将产生的油气回收到汽车的油罐内,除必要应急维修外,不应因操作、维修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发生油气泄漏;运输汽油的铁路罐车要采取相应措施,减少装油、卸油和运输过程的油气排放。加油站卸油、储油和加油时排放的油气,应采用以密闭收集为基础的油气回收方法进行控制,卸油应采用浸没式,埋地油罐应采用电子式液位计进行液位测量,除必要的维修外不得进行人工量油,加油产生的油气应采用真空辅助方式密闭收集,加油站正常运行时,地下罐应急排空管手动阀门在非必要时应关闭并铅封,应急开启后应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台账记录。6-9月,各地组织开展一轮储油库、汽油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
 
  重点区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及其他O3污染防治任务重的地区城市鼓励采用更严格的汽油蒸气压控制要求,6-9月对车用汽油实施42-62千帕的夏季蒸气压要求,全面降低汽油蒸发排放;鼓励采取措施引导车主避开中午高温时段加油,引导油库和加油站夜间装、卸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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