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
时间:2020-11-30 16:09来源:http://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生态环境部 点击:
次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 2020年 第53号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 公告
公告 2020年 第53号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20年4月29日,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修订内容,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二、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2020年已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出区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向所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件。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单位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参照第三款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和执法信息共享的通知》(环办〔2011〕141号),原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2015年第69号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2017年第39号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18年第6号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18年第68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2020年11月24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1月25日印发
|
相关文章
- 工信部:《环保装备制造业(固废处理装备)规范条件》2020-04-30
- 新固废法:2020.9.1起施行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全文】2020-08-27
- 关于规范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2020-10-20
- 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 2020年 第78号)2021-01-06
- 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381号)2021-04-01
- 《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的通知(下载)2021-11-11
推荐文章
-
报告对活性炭再生行业及市场调查研究,洞察2023-2024年需求潜力及发展趋势,对2025-2030年废活性炭市场进展趋势分析及市场前景展望,调研对供给竞争及模式、价格、风险提供决策参考。[详细]
政策法规
报告对活性炭再生行业及市场调查研究,洞察2023-2024年需求潜力及发展趋势,对2025-2030年废活... 详细
|
生活垃圾回收再生市场研究报告(2024年),通过2023-2024年调研对中国及先行区域市场行业发展... 详细
|
- [咨询报告] GEP Research:活性炭再生产业洞察报告(2024)
- [咨询报告] 生活垃圾回收再生市场研究报告(2024年)
- [监测报告] 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行业产业链分析报告(2024-2030)
- [咨询报告] 垃圾填埋场治理修复行业研究报告(2024-2025)
- [产业信息] 视频丨生态环境部:保证碳排放数据质量 对弄虚作假“零容忍”
- [产业信息] (2023)苏02民初482号(上海卓卓与DedeCMS侵权判决书下载)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