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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行业发展报告(2)

时间:2014-11-23 13:15来源:机动车污染控制防治 作者:GEP Research 点击:
2013年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行业发展报告
    1.1.1 国家环保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发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大气污染,国务院批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为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为: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8352.5-2013)。
    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该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即自发布之日起,可依据本标准进行新车型式核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该标准替代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Ⅲ、Ⅳ阶段)》(GB 18352.3-2005)。但在2023年1月1日之前,第三、四阶段轻型汽车的“在用符合性检查”仍执行GB 18352.3-2005(2013年9月17日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相关要求。
    1.1.2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快油品质量升级
    (1)在已发布第四阶段车用汽油标准(硫含量不大于50ppm)的基础上,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尽快发布第四阶段车用柴油标准(硫含量不大于50ppm),过渡期至2014年底;2013年6月底前发布第五阶段车用柴油标准(硫含量不大于10ppm),2013年底前发布第五阶段车用汽油标准(硫含量不大于10ppm),过渡期均至2017年底。
    (2)加快国内炼油企业升级改造,确保按照汽、柴油标准升级实施时间如期供应合格油品。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要首先如期完成改造任务。加快汽车发动机相关技术研发与应用。
    (3)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并完善对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政策。
    (4)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加强行业自律,企业要向社会公开产品质量承诺。
    1.1.3 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指南。《行动计划》中第一条中明确: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提升燃油品质。
    1.1.4 北京市发布《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台架工况法)》(DB11/964-2013)和《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法)》(DB11/965-2013)北京市政府先后批准发布四项重型汽车和非道路机械排放污染控制地方标准,其中两项重型汽车地方标准作为国家标准的补充,分别于2013年3月1日和7月1日开始实施,预计实施后第四、第五阶段重型柴油车在城市运行时的单车氮氧化物排放可削减60%;另外两项非道路机械排放地方标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两项重型汽车地方标准分别是《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台架工况法)》(DB11/964-2013)和《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法)》(DB11/965-2013),主要是针对最大总质量3.5吨以上柴油车和燃气车制定的。目前全市不到30万辆重型柴油车,保有量仅占全市机动车保有量的5%左右,但是其排放的氮氧化物占全市机动车排放的50%以上。
    国内外多项研究表明,通过欧IV和欧V标准认证的重型汽车在低负载或低速行驶时会产生较高的NOx 排放。从技术方面分析,导致过量排放的原因是排放控制系统在低温状态下运行状态不佳,但更加根本的原因是欧IV和欧V标准存在缺陷,其包含的测试工况未能充分代表真实行驶状态,缺少冷启动下的要求,市区内行驶及中低速行驶状态下,车辆排放超标问题较严重。为此,欧盟计划在实施欧VI标准时将解决这些问题,但是对于存在同样问题的欧IV和欧V标准没有采取任何解决措施。目前我国国家标准为等效采用欧洲机动车排放标准体系,仅公交、环卫重型车辆实施了“国V”排放标准,其余大部分重型柴油车尚未实施“国四”标准。同时,按照目前国家重型车辆排放标准规定,重型车辆不进行整车工况测试,只进行发动机工况试验,发动机试验工况与车辆实际使用工况之间存在明显差异。
    为此,北京市发布了两项重型汽车地方标准,作为国家标准的补充,要求重型汽车(发动机)生产企业在研发、生产环节解决此问题。预计第四、第五阶段重型柴油车在城市运行时的单车氮氧化物排放可削减60%。
    两项标准分别于2013年3月1日和7月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的制定得到了国际清洁交通委员会(ICCT)高度认可:“国际清洁交通委员会强烈推荐北京市环保局实施积极的管理措施,从而防止国IV和国V重型柴油车在特定的城市行驶工况下产生过量的NOx排放。对新车实施两项附加要求—即在用车PEMS达标测试和完善车辆排放测试要求,是解决非法规工况排放问题的全面、必要且有效的方法。北京市环保局提出的两份规定草案基本上与我们2012年3月发布的白皮书《欧IV/V卡车及公交车的非法规工况NOx排放:欧洲及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问题和解决方案》中提出的解决方案是一致的。在制订这些规定的过程中,北京市环保局再一次证明了其不仅是中国环保界的领跑者,在世界环保界也亦身处领先位置。我们期待这些管理措施的成功实施能够为北京市带来显著的公众健康收益,同时也希望世界上更多国家、地区和城市,包括全中国可以在日后学习北京的成功范例。”
另外两项非道路机械地方标准分别是《非道路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5-2013)和《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这两项非道路机械地方标准实施对象将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和园林机械三大类中使用柴油的机械,如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和叉车等。标准规定了新生产和在用非道路机械的排放限值和测试方法,均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新生产的非道路机械分为两个阶段实施:2013年7月1日实施北京第三阶段(相当于欧洲3号A阶段);2015年1月1日实施北京第四阶段(相当于欧洲3号B阶段)。欧洲于2004年4月21日发布欧洲3号非道路柴油机械排放标准,自2006起分A、B两个阶段实施。
    通过实施上述标准,将有利于重型汽车企业和非道路机械生产企业提升污染排放控制水平和排放稳定性,有利于促进车辆和非道路机械的维护保养水平,有利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机械排放污染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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