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烟气治理等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分析报告
1. 工业烟气治理分析
1.1 新环保法出台
排污总量控制,环保倒逼转型:新环保法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提出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我们认为,环保成本将成为地方政府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重要考量因素,加强落后产能环保改造或直接关停,为新增高效产能腾挪排污指标。
强化追责,政府和企业两手抓两手都要硬:(1)在赋予政府环保部门更多权利(包括现场检查、查封扣押、按日计罚、责令停业、限制生产、移送公安等权利)的同时,对于政府部门违规审批和包庇排污行为,将处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直接撤职。(2)要求排污企业公开各项排污信息、加强对其非法排污的法律追责。尤其,按日连续处罚措施可能会出现天价罚单,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尴尬局面。
1.2 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27年来首次全面修订
2014年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开始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这是该法自1987年施行至今的首次全面修订。单项法的重新修订,为理顺大气排污治理的体系的权责关系,有效推进全面的污染防控做好了制度性准备。该法案补充完善了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区域联防联控、总量控制和实施排污许可等制度和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大气环保作为政绩,纳入政府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建立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放工业废气或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建立,为大气污染物排放统一管理和排污总量控制奠定了制度基础。
加强惩处力度:对无证、超标、超总量、监测数据作假等污染违法行为,草案规定了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责令停产整治、行政拘留以及责令停业、关闭等行政处罚,对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实行按日计罚。草案还取消了现行法中50万元的处罚上限,代以倍数类惩罚标准。大额罚单将对污染企业产生重要的震慑作用。
1.3大气质量问题依旧严重
在中国目前众多的环境问题中,大气污染因其对居民健康构成直接威胁最受瞩目。根据环保部发布的2013年环境质量公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共74个城市按照新标准开展监测,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对SO2、NO2、PM10、PM2.5年均值,CO日均值和O3日最大8小时均值进行评价,74个城市中仅海口、舟山和拉萨3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占4.1%;超标城市比例为95.9%。由此可见,我国大气污染依然非常严重,并且已成为全国性的问题,各地都需要就此开展产业结构调整和末端治理相关的工作。
1.4 “APEC蓝”的启示:大气质量事关国家形象
大气环境问题不在仅仅是几项参数是否达标的问题,它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城市形象和政府公信力的重要指标。以2014年11月在北京举办的APEC会议为例,为保证会议期间首都空气质量,京津冀周边9省市要求重污染企业提前限产甚至关停,北京大量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放假,从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两方面控制污染源。“APEC蓝色”的出现,一方面体现出政府将城市空气质量提升至国家形象的高度,另一方面,也启示全社会,只需通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就可在短期内解决困扰多时的雾霾问题。
2. “超低排放”推广加快
“超低排放”概念一经提出就成为社会热点,各界对于是否有必要将火电排放标准压低至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2014年9月国家颁布《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以下简称《煤电节能减排计划》),提出东部11省的新建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与之配合的三大区域限期治理方案更是限制“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冀”三大重污染区在半年内改造达标。密集出台的政策彰显了国家治理大气的决心。
2.1 “超低排放”试水:颁布《煤电机组环保改造示范项目名单》
2014年 6月27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下达2014年煤电机组环保改造示范项目的通知》,明确2014年煤电机组环保改造示范项目名单。共涉及天津、河北、山东、江苏、浙江、上海、广东等7省(市)的13台在役燃煤发电机组,装机容量均在300MW以上。
该通知中并未公布环保改造的具体污染物排放指标与限值,但是根据之后陆续披露的改造成果,我们推测改造的目标是以最严格的“超低排放”标准(详见3.1“超低排放”:全球最严烟气排放标准)为目标的。此次煤电机组环保改造示范工程对相关工艺路径、技术可行性与改造成本等方面做出了探索性贡献,为后续政策的制定奠定了一定基础。
2.2 为“超低排放”正名:《煤电节能减排行动计划》
“超低排放”这一概念自2014年初提出,就被一片质疑声包围。一方面,由于超低排放对火电燃煤机组的环保设计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建造或改造成本之高,是很多发电企业无法承受之重。另一方面,2011年颁布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市场预期如此连续的修改排放标准的可能性并不大。
而2014年9月12日发改委颁布《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以下简称《煤电节能减排行动计划》),该文件起到了一平众议的效果,使“近零排放”大范围推广成为共识。这一政策文件不仅对排污指标和限值做了具体要求,也对不同地区的新建机组与存量机组环保设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1)新建机组:东部11省市的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燃气轮机排放限值,中部地区新建机组原则上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鼓励西部地区新建机组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2)现役机组:到2020年,东部地区现役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以及其他有条件的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2.3 三大区域联防联控限期治理方案出台
区域联防联控的治理方式已经成为政府和学术界的共识,2014年下半年国家对大气污染的三大重灾区“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冀”分别颁布了限期治理方案。
治理对象拓展:不再局限于火电行业的控制,明确提出加强对钢铁、水泥和平板玻璃等行业的治理力度。
精确打击:治理方案中均列示了限期整改的机组详细信息,明确的政策更具可执行性和确定性。
只有半年时间:三个区域治理方案从颁布日期到完成日期都只有约半年时间,时间之紧迫也说明了国家对于整治大气污染的决心。
表1 三大区域联合治理方案政策摘要
资料来源:全球环保研究网 gepresearch.com
3. 地方政府与火电企业积极响应超低排放改造
超低排放改造推进过程中的主要瓶颈在于技术难度大和改造成本高,这也是市场对于大范围超低排放改造能否真正启动的主要疑虑。宏观上看,国家对于大气治理的重视和具体政策的募集出台,为市场指明了方向;中观上看,地方政府开始颁布具体的鼓励性措施和区域改造任务,鼓励并鞭策当地电厂烟气处理设施改造项目落地;微观上看,各个大型发电集团纷纷完成了下属电厂的改造试点项目,既证明了技术可行性,也做出了积极表态。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火电企业三方对于“超低排放”改造的态度,极大提高其大范围推广的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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