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一批不具备核准建设条件煤电项目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一批 不具备核准建设条件煤电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为切实落实《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565号)提出的“取消一批不具备核准条件的煤电项目”(以下简称“取消一批”),结合各省及主要发电企业制定的煤电有序发展工作方案,现将取消的煤电项目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吉林、山西、山东、陕西、四川、江西、广东、广西、云南等省(自治区)15项、1240万千瓦不具备核准建设条件的煤电项目(详见附件)。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进一步取消本地区其他不具备核准(建设)条件的煤电项目,及时报告国家能源局并向社会公布。 二、取消煤电项目的规模滚入相应省(区)未来电力电量平衡。严禁自行将取消煤电项目的规模用于规划建设新增煤电项目,已自行纳入规划、核准(建设)的,要立即取消,并停止建设。 三、牵头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是“取消一批”的责任主体,要在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的指导下,妥善做好取消煤电项目的善后事宜。 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取消一批”等煤电有序发展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依据职责和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处理群众投诉举报事项,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五、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会同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对“取消一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存在拒不执行“取消一批”、“假取消、真建设”等违规行为的煤电项目,相应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并视情况对项目单位及其所属集团公司实行限批新建煤电项目、开展自用及外送煤电项目优选工作时不予考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不予进行质量监督注册,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办理业务许可证并通报全国,电网企业不得予以并网,银行及金融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停止对其发放贷款等措施。 附件:全国“取消一批”煤电项目表 国家能源局 2016年9月13日
|
相关文章
- 绿色技术推广目录名单公示2020-12-18
- 绿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典型案例名单公示2021-04-09
- 氢能源主要应用领域及示范项目2021-04-09
- 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 (2022-2030 年)全文2022-08-18
- 环保项目战略规划及市场进入策略培训建议书2023-05-30
- 中国镍钴锰三元废旧电池黑粉经济性分析2023-08-25
-
《全球及中国VOCs行业分析研究报告(2024)》,进一步提高中国VOCs治理产业发展水平,增强VOCs治理行业产业链竞争力及绿色发展。报告对全球及中国VOCs市场及技术在调研基础深度分析洞察。[详细]
《全球及中国VOCs行业分析研究报告(2024)》,进一步提高中国VOCs治理产业发展水平,增强V... 详细
|
报告对活性炭再生行业及市场调查研究,洞察2023-2024年需求潜力及发展趋势,对2025-2030年废活... 详细
|
- [咨询报告] 全球及中国VOCs行业分析研究报告(2024)
- [咨询报告] GEP Research:活性炭再生产业洞察报告(2024)
- [咨询报告] 生活垃圾回收再生市场研究报告(2024年)
- [监测报告] 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行业产业链分析报告(2024-2030)
- [咨询报告] 垃圾填埋场治理修复行业研究报告(2024-2025)
- [产业信息] 视频丨生态环境部:保证碳排放数据质量 对弄虚作假“零容忍”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