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整车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汽车整车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汽车整车制造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电动汽车除电池生产之外的部分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政策。原则上不再审批传统燃油汽车生产新设企业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相关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新建项目原则上应位于产业园区内,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不予批准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内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区域内的项目。 第四条 采用资源回收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原材料指标及单位产品的物耗、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以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的新建项目,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汽车整车制造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涂料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溶剂和重金属含量应符合《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中的规定。 第五条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控制指标要求,有明确的总量来源和具体的平衡方案。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和大气环境质量超标的城市,落实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替代,一般控制区1.5倍削减替代。 不予批准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区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第六条 对废气进行收集、控制与治理,减少无组织排放。有机溶剂等液态化学品的储存、运输采取密闭措施。焊接车间采用焊接烟尘收集净化装置;涂装车间喷漆室采用负压操作且配备具有高效漆雾净化效率的密闭装置,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应配备高效有机废气净化装置,流平室及烘干室等配套高效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同一性质的有机废气应尽可能集中排放。总装车间补漆室配套有机废气净化设施,产品试验或下线处设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发动机缸体、缸盖等铸件毛坯生产熔化车间采取除尘措施,制芯车间与浇(压)铸车间配套有机废气、粉尘净化措施,清理车间采取除尘措施;发动机缸体、缸盖等零部件机械加工车间采取油雾收集净化措施,发动机试验配套尾气净化设施。燃油供应系统配备油气回收装置。各燃烧类处理设施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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