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Ⅱ级及以上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其他类型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铁路发展规划、铁路网规划、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要求。 第三条 坚持“保护优先”原则,选址选线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红线及其他相关要求。 项目选址选线及施工布置不得占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内依法禁止建设的区域。项目经过环境敏感区路段应优化选址选线,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不利环境影响。 第四条 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在技术经济可行条件下,优先考虑对噪声源、振动源和传播途径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实施噪声与振动污染主动控制。 项目经过声环境和振动敏感目标路段,通过优化线位和工程形式,按照污染源、传播途径、敏感建筑物分层次分情况采取防控措施,有效控制噪声和振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项目沿线应结合受影响情况采取设置声屏障、搬迁或功能置换等措施,有效防治噪声污染。建筑隔声措施可作为辅助手段保障敏感目标满足室内声环境质量要求。 运营期铁路边界噪声排放限值需满足标准要求,沿线声环境敏感目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现状声环境质量不达标的,须强化噪声防治措施,确保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不恶化。 项目经过城乡规划的医院、学校、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用地路段,应明确噪声达标控制距离的要求,对后续城市规划控制和建设布局提出调整优化建议,同时预留声屏障等噪声治理措施实施条件。 施工期应合理安排施工时段,优选低噪声施工机械和施工工艺,采取隔声降噪与减振措施,避免噪声和振动污染扰民。 第五条 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特殊和重要生态敏感区的,应专题论证对敏感区的环境影响。结合敏感区的类型、保护对象及保护要求,从优化设计线位、工程形式和施工方案等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减轻不利生态影响。 重视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减轻不利影响。对重点保护及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重要生境、迁徙行为造成不利影响的,应优先采取避让、优化设计和施工方案、合理安排工期、设置野生动物通道、运营期灯光和噪声控制以及栖息地恢复和生态补偿等保护措施,对古树名木、重点保护及珍稀濒危植物造成影响的,应采取避让、工程防护、异地移栽等保护措施。 项目经过耕地、林地集中路段,结合工程技术经济条件采取增加桥隧比、降低路基高度、优化临时用地选址等措施,减少占地和植被破坏。对施工临时用地采取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恢复措施,有效减轻生态影响。 第六条 项目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Ⅰ类、Ⅱ类敏感水体时,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期和运营期废水、废渣不得排入上述敏感水体。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国家和地方水环境管理及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隧道工程涉及生态敏感目标、居民饮用水取水井、泉和暗河的,采取优化设计和施工工艺、控制辅助坑道设置数量和位置、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控、制定应急预案等措施,减轻出露工程的环境影响及对地表植被、居民饮用水的不利影响。桥梁工程涉及水环境敏感目标的,应优化设计和施工工艺,控制桩基施工及桥面径流污染。 第七条 根据项目特点提出针对性的施工期大气污染防范措施。沿线供暖设备的建设应满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国家和地方大气环境管理及污染防治相关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运煤铁路沿线涉及有煤炭集运站或煤堆场的,应强化防风抑尘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并结合卫生防护距离和大气防护距离的要求提出场址周围规划控制建议。对装运煤炭的列车应有抑尘等措施,减轻运营过程中的扬尘影响。隧道进出口临近居民区或环境敏感区的,应采用优化布局或采取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减轻不利环境影响。 第八条 牵引变电所、基站选址应远离居民区、学校等电磁环境敏感目标,与敏感目标距离满足电磁防护相关标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并加强监测,妥善解决列车运行电磁干扰影响沿线无线电视用户接收信号的问题。 第九条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处置。 第十条 存在环境风险的项目,对风险污染路段和站场,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提出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建立与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受影响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 第十一条 改、扩建项目应全面梳理既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满足达标排放和环保管理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相关规定制定环境监测计划,根据监测结果完善环境保护措施。明确施工期环境监理、运营期环境管理的要求。 第十三条 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深入论证,确保其科学有效、切实可行,合理估算环保投资并纳入投资概算,明确措施实施的责任主体、实施时间、实施效果。 第十四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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