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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院院士: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绩效评估与区域协调机制研究

时间:2014-12-03 15:37来源:环保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我国目前已初步在三大重点区域建立了大气环境决策协商工作机制,搭建了协调区域行政主体之间利益的平台。然而,现有区域协调机制较松散,区域协作偏重于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与应急联动,而在规划、控制目标和要求、常态化监督管理和联合执法机制的统一建设方面相对缺乏,区域内各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交流与沟通也有待加强。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我国目前已初步在三大重点区域建立了大气环境决策协商工作机制,搭建了协调区域行政主体之间利益的平台。然而,现有区域协调机制较松散,区域协作偏重于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与应急联动,而在规划、控制目标和要求、常态化监督管理和联合执法机制的统一建设方面相对缺乏,区域内各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交流与沟通也有待加强。为此,国合会委员,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郝吉明主要政策建议如下:

第一,建立基于质量改善的大气污染控制管理模式。

提高空气质量达标的法律地位。应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明确规定实施以空气质量达标为核心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改善不达标地区的空气质量或者防止达标地区的环境空气质量下降作为约束性指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能按时完成空气质量改善任务的地方,进行经济处罚;对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严肃追究责任。

进行科学大气环境管理分区。在以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境管理模式下,大气环境管理应在考虑大气污染时空分布规律、污染气象、地形因素及污染扩散和输送规律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大气环境管理分区,将我国东部污染较重且传输活跃的省份纳入一个分区。

第二,深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制定统一的区域空气质量达标规划。推进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控制,实施严格的排放总量控制,减少城际污染传输影响;基于区域大气环境承载力的分布,合理确定区域内人口、工业、能源、城市和机动车发展规模和布局;对区域大气监测的内容、方法、质量控制进行统一要求,为规划实施效果的科学评估和及时调整提供依据。

建立明确、统一、完整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机制。构建区域内统一的环境决策协商机制,形成协调区域行政主体之间利益的有效平台;推进区域大气环境管理关键信息共享,完善信息通告与报告机制;建立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会商机制,重点污染源、重点产业规划及园区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应经过区域内会商;完善区域联合执法机制,统一监管和执法,严格考核和问责;实施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协调区域内临时减排措施。

整合国家科技力量建立区域决策支持和规划机构。充分利用国家及地方科技资源,成立由环境保护部等多部委资助的区域规划组织,组织开展区域大气污染成因溯源、传输转化、来源解析等基础性研究,提高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科学性和针对性;筛选推荐先进适用的、区域共性的、工程化的大气污染治理技术,为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在现有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治理。

清洁、高效、可持续利用煤炭,大力推广集中供热,着力提高电厂、工业等高耗煤行业的煤炭利用效率,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推广使用洁净煤技术。加速能源结构调整,提升清洁能源比例。

强化多源、多污染物的协同控制。为实现分阶段的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需坚持协同、综合、联动的战略思路。

第四,建立科学的评估制度。

建立预评估和年度评估制度,结合评估调整措施,保障达到预期目标。预评估指标应包括:PM2.5浓度下降比例,重污染日减少天数。年度评估指标应包括:PM2.5浓度下降比例(多年滑动平均浓度趋势),污染物减排、能效提高、能源结构调整等措施完成进度。建立终期评估制度,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提供技术基础。评估指标应包括:PM2.5浓度下降比例(多年滑动平均浓度趋势),重污染日减少天数,经济、产业、能源结构变化、人体健康等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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