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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佑海:环境诉讼立案难有望解决(2)

时间:2015-04-22 10:19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将对环境诉讼带来什么影响?近日,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原所长,天津大学教授孙佑海。
 
    ■链接:立案登记制有何特点?
 
    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在现行的立案审查制下,法院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在实践中,受制于普通公民对法律程序的认识水平,再加上法院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立案审查制直接导致了一部分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案件被挡在了门外。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两者的区别:一是诉讼起点不同。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
 
    二是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三是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后,法院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而是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这在客观上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能够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链接:立案登记制可缓解“无案可审”局面 
 
    4月16日~18日,由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与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合主办的第二届海峡两岸环境法研讨会在武汉大学法学院举行,主题为“环境司法的理论与实践”。
 
    来自武汉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台北大学、台湾清华大学等两岸高校的专家教授就环境司法实证研究、环境司法理论、环境诉讼实务、环境法律责任等主题进行了讲解和探讨。其中,环境诉讼立案难问题,受到部分专家学者的特别关注。
 
    难,环境诉讼输在起跑线上
 
    “环境诉讼最难的就是立案。”不少环保组织和代理环保案件的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于4月15日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解决‘立案难’的改革重拳。”
 
    在新《环保法》实施之前,有学者预期,环境公益诉讼的数量会有爆炸式增长,但是事实并非如此。
 
    新《环保法》 专门设置“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章节,第五十八条中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资格进行了明确界定。同月,最高人民法院就环境公益诉讼出台司法解释,加明确了对诉讼主体、起诉方式、诉讼费用等,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据此,全国符合条件的700余家社会组织都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然而,据了解,新《环保法》实施3个月来,全国仅有两家环保组织提起4起环境公益诉讼。高额的诉讼成本成为制约瓶颈,还要看能否得到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
 
    从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到新《环保法》,各部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的出台,为环境公益诉讼打开了大门,却依然“叫好不叫座”。
 
    避免审判资源浪费,破解环境诉讼立案难题
 
    2014年7月3日,最高法宣布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第一个解决目标便是公益诉讼的“立案难”。
 
    环保法庭的设立,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便利渠道。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认为,成立专门审判机构,有利于针对环境纠纷的特点,通过司法解释、案例指导、司法实务研究等方式,建立适合解决环境纠纷的司法程序规则,保证环境纠纷的公平公正解决。
 
    然而,另一方面,环保法庭却也面临“无案可审”的尴尬境地。
 
    “现在试点的环保法庭中,大多数都是基层法院,大量审判资源的闲置,是浪费。”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辉认为。
 
    多名专家建议将环保法庭设立在中级人民法院,广泛实行跨区域管辖,用来处理高技术性的环保案件,选取具有地域特点、经济发展特点的具有代表性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环保法庭。这样一来,我国环保法庭的设立就由盲目数量的扩张向专门化转变,审判资源的优化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缓解立案难的现状。
 
    近年来,湖北省在环境司法方面进行了有益地探索。去年,湖北省、市、县三级120余家法院已经全部建立环保合议庭。今年1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模式与管辖设置方案的通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全省首家跨行政区划设立并由省法院直管的中级法院,正式面向全省受理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等案件。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审理规则并未改变
 
    据了解,此次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亮点在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保障当事人诉权,有利于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立案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在研讨会的发言中表示,最高法日前发布的《意见》,是解决环境公益诉讼立案难问题的重要举措,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会有所增加。
 
    “审理的规则实际上并没有变化,并不能帮助不符合要求的案件胜诉,但这从制度层面让环境公益诉讼立案更加便捷,在立案阶段更大程度上维护了当事人权益。”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吴宇博士认为,之前的立案审查制度使得一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立案阶段就被驳回了,既没有让应该得到司法救济的案件得到司法救济,更损害了法院的公信力,《意见》要求案件登记了就要处理,这至少让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能够进到法院中去,让他感受到司法重视。(全球环保研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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