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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修复政策法规进展(3)

时间:2015-06-05 10:51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近一年多来,土壤污染治理进程明显提速,国家密集发布或修订了一系列政策及标准。
美国土壤污染政策
 
超级基金法是美国针对危险物质不当处置引起的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损害进行的联邦环境立法,因其中的危险物质信托基金(俗称超级基金)而闻名,因此通常又被称为超级基金法。超级基金法确立了4项最基本的法律制度,包括信息收集和分析制度、将实施反应行动的权力广泛授予联邦政府的制度、创设超级基金以提供治理修复资金的制度和以污染者付费原则为基础的连带的溯及既往的严格责任制度。
 
德国土壤污染政策
 
德国自1999年以来制定了土壤保护法、土壤保护和工业废地处理条例等法律。这些法律对土地使用者预防风险的措施及强制性义务、施加于土地上的各种材料的性质及其风险的预防与控制、土壤监测以及土壤保护的具体要求、风险的评估等作了规定。各州政府则依据联邦法律制定了自己的法律,如萨克森州有土壤保护与污染废地特别法、污染土地登记管理条例等。为给土壤保护和污染场地治理提供指导和咨询,德国联邦政府在环保部长会议下面设立联邦/州土壤保护工作组(简称LABO),工作组实行理事会/全体会议制度,下设3个委员会,分别负责法规制订、预备性土壤污染调查以及历史遗留污染调查。
 
日本土壤污染政策
 
日本将土壤污染区分为农用地土壤污染和工业迹地土壤污染两种分别立法,这既是由于日本首先遭受农田重金属污染,也是农用地土壤污染和工业迹地土壤污染具有不同特点所致。鉴于农用地安全的重要性,日本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了由政府直接实施治理的模式,即由政府监视农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划定污染对策区域、制定对策计划及组织实施等,实施费用由污染者负担。对城市工业迹地,以污染者负担原则为指导,采取了由土地所有者,包括土地管理者、占有者和污染者具体实施的方式。两部法律及其配套法规相互结合促进,共同构成了日本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点击进入研究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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