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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放控制,哪些问题需入法?

时间:2015-08-14 09:50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重点在于提高油品质量和控制尾气
重点在于提高油品质量和控制尾气
 
孙宝树委员:建议取消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控制燃油机动车总量的规定,将重点仍放在提高油品质量、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推广新能源车等方面。从国际经验看,治理机动车污染重点在于提高油品质量和控制汽车尾气排放,而机动车数量由市场进行调节,政府不干预;机动车保有量控制属于综合性管制,涉及行业政策、城市规划等多方面,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提“控制总量”是否合理,值得研究。
 
吕薇委员: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应该改为“降低汽车的排放量”。把排放量确定了,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限制汽车保有量,还是提高汽车排放量的标准。作为法律不能要求限制汽车保有量,不能通过控制购车数量来控制污染,而应该鼓励提高汽车排放标准。
 
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应限定在城市中心区
 
马志武委员:“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这一条,根据城市规划在哪个范围合理控制没有明确。建议增加“根据城市规划,在城市中心区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城市分为规划区、建设区和中心区,中心区的车辆最密集。私人机动车在郊外转换点、停车场停车后,人们再乘坐公共交通进入中心区,这样可以减轻机动车造成的污染。
 
法律责任界定应更明确细致
 
张国晖(全国人大代表):在修订草案法律责任这一章,建议进一步梳理、修改,把责任划分更明确。法律责任规定一共30条,多半把机动车进口、生产、销售、使用放在一起,实际上它们的法律责任是不一样。比如汽柴油的问题,最主要责任是生产汽柴油企业没有达到标准或者没有按照标准来做,到了销售环节,责任比生产企业要轻,如果等到使用汽柴油环节再治理,难度就太大了。所以法律应该界定它们不同的责任,这样才能从源头解决治理难题。
 
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授权需慎重
 
李安东委员:修订草案第五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这一条可能为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提供法律依据,如果这样做,将限制和侵害公民财产使用权和出行权,建议慎重考虑。还有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应该引起重视,即这一条涉及国家对机动车通行的统一标准和统一管理问题。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以大气污染防治为由,制定各自的限行措施,那么,如何保障全国车辆的通行无阻,如何保障“畅通工程”顺利实施。
 
辜胜阻委员:修订草案第五十八条作了一些限定,但是这个限定也会导致权力的任性,因为限定实际上是对财产权的一种剥夺,这种剥夺一定要有法律依据。居民买了车以后有财产权,不让行驶,其实是对权利的一种剥夺。强化科技支撑,提高油和煤的质量非常关键。比如,烧柴油还是汽油,是卡车还是小汽车,对排放的贡献很不一样。应该鼓励地方政府想办法进行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的调整,不应该动辄就采取限行措施。
 
机动车强制报废也应疏堵结合
 
许为钢委员:修订草案第五十七条关于机动车强制报废,第一款“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建议在“登记”后加上“收购”二字。不给钱,让车主主动去报废,不合适。如果这样规定,应该也没有人去报废,要有相应的补偿。这是“疏堵结合”,既要堵住超标排量的车,也要合理疏导。
 
第二款“国家鼓励大气污染物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鼓励的措施形式有哪些?只是“鼓励”二字,有点不痛不痒,拿钱补贴数量又非常大。目前,全国民用汽车有9840多万辆,私人用车有7200多万辆,其中轿车有3800万辆左右,这个补贴怎么补?建议采取一些灵活的办法。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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