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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考核情况 2015年第20号公告

时间:2015-09-24 09:07来源:发改委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2014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考核情况 2015年第20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5年 第20号
 
  根据节能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区、市)2014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现场评价考核,已经国务院审定同意,现将考核结果公告如下:
  北京、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等5个省(市)为超额完成等级;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等24个省(区、市)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青海、新疆考核结果为基本完成等级。
  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的北京、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等5个省(市)及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的吉林、湖南、四川、重庆、河南、贵州、安徽、甘肃、内蒙古、天津、湖北、辽宁等12个省(区、市)予以通报表扬。
  2015年是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的关键一年,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节能工作部署,切实贯彻《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扎实做好各项节能工作,确保完成全国“十二五”节能约束性目标。
 
  附件:2014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考核情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14日
 
2014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考核情况
地 区  2014年度节能考核得分  2014年度节能考核等级
北 京  95.5 超额完成 
天 津  88.8 完成 
河 北  95.3 超额完成 
山 西  88.6 完成 
内蒙古  93.6 完成 
辽 宁  92.5 完成 
吉 林  94.3 完成 
黑龙江  88.3 完成 
上 海  96 超额完成 
江 苏  95 超额完成 
浙 江  97.3 超额完成 
安 徽  94 完成 
福 建  80.3 完成 
江 西  80.9 完成 
山 东  85.9 完成 
河 南  85.5 完成 
湖 北  84.2 完成 
湖 南  82.8 完成 
广 东  83 完成 
广 西  89 完成 
海 南  86.4 完成 
重 庆  87 完成 
四 川  90 完成 
贵 州  84.2 完成 
云 南  91.7 完成 
西 藏  80.5 完成 
陕 西  81.4 完成 
甘 肃  91.1 完成 
青 海  62.7 基本完成 
宁 夏  87.6 完成 
新 疆  62 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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