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载空气净化器参照国标《空气净化器》(GB/T18801-2008)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由于我国针对车载空气净化器的质量标准尚未正式出台,整个空气净化器市场参照的标准主要是推荐性国标《空气净化器》(GB/T18801-2008)。 这一标准在检测中只要求检测空气净化器1小时之内的净化效果,同时规定净化效率标注的是检测前后浓度之差。目前,空气净化器标准对洁净空气量、适用面积及特定空气成分测定等也都没有明确规定。生产厂家所标注的空气清洁效率均是在特定的情况下进行测量。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并不能达到厂家所说的效果。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清洁技术研究所一位专家向记者介绍说,由于目前空气净化器性能测试中尚无关于PM2.5的标准,空气净化器的除尘能力只能按照《空气净化器》(GB/T 18801-2008) 中的固态颗粒物去除试验方法进行测试,测试结果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 这位专家表示,虽然PM2.5的检测方法已经非常成熟,在大气监测中也逐渐成为常规项目,但是若用于衡量空气净化器净化性能,不仅需要采用适当的检测方法,还需要设计试验方案。 作为普通消费者,在乱象丛生的净化器市场,想选购一款合适的净化器确实很难。央视近期陆续曝光净化器净化效率标称与实际严重不符等夸大宣传现象,强制性国标缺失致市场乱象,导致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变成“只挑最贵的”。 不过,这种尴尬局面不久有望终结。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日前发布了空气净化器新国标征求意见稿。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将车载空气净化器列入空气净化器新国标的范围。 相比2008年版本的空气净化器国标所列的范围,新国标适用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空气净化器,既调整了旧国标中对空气净化器电源电压的限制,同时将“小型、便携式空气净化器,乘用车空气净化器,风道式净化装置以及其他类似的空气净化产品”也列入可参考本标准执行的范围。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国标完善了评价空气净化器的两类基本技术指标。一是“洁净空气量”(CADR)这项常态性指标,是指空气净化器“在额定状态和规定的测试条件下,提供洁净空气量的能力”,也就是针对目标污染物(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净化能力;二是“累计净化量”这项长效性指标,是指空气净化器连续工作过程中,“洁净空气量”衰减至初始值的一半时,累计去除的目标污染物的总量。这两个指标从净化能力和使用寿命角度对空气净化器的性能做出了评价。 对于净化器的技术要求,新国标增加了设备的有害物质释放量、待机功率等方面的要求。同时,新国标还特意增加了空气净化器适用面积计算方法,即“适用面积=(0.07~0.12)×CADR”。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计算结果只是一般污染情况下使用空气净化器时的建议适用面积,当室外污染较低或非常严重时,应适当增加或减小公式的系数。 同时,新国标还进一步完善了空气净化器去除甲醛、甲苯等特定气态污染物,以及香烟烟雾所含颗粒物的实验方法。 (原标题:车载空气净化器将有新国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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