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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典型案例

时间:2015-01-07 14:13来源:GEP Research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环境污染典型案例
    被告单位承德承钢柱宇钒钛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人马海超、秦国龙等污染环境案
 
    承德市双桥区法院审理查明,承德承钢柱宇钒钛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生产废水,废水需拉至其他厂家处理。2013年12月5日,公司技术工程师马海超得知处理废水的厂家停产,便通知公司调度秦国龙安排将生产废水向厂外排放。2013年12月5日至10日,于文平等几名工人设法将生产废水排出厂外,流入滦河。经检测,被排放的工业废水样品中含有铅、镉、铬、六价铬等。法院认为,该公司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马海超、秦国龙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于文平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公司罚金20万元;判处马海超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秦国龙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于文平等直接责任人员也被判处相应刑罚。
 
    被告人范春晓等污染环境案
 
    阜城县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范春晓等5名被告人分别合谋,用槽罐车拉运数吨盐酸废液,倾倒于阜城县何某承包的养鱼池内。法院认为,范春晓等5名被告人非法排放有害物质数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主犯范春晓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其他4名从犯也被判处相应刑罚。
 
    被告人魏德怀污染环境案
 
    献县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初,被告人魏德怀在献县无工商登记开办一电镀厂,为汽车配件镀锌,通过暗管将废水排放到车间外一渗坑内。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德怀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开办镀锌厂,私设暗管利用渗坑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李志民污染环境案
 
    定州市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2月,被告人李志民未经批准,私自在定州市自家田地内利用废旧塑料提炼高密度油,提炼过程中产生11.60吨废渣,堆放于厂房附近田地内。经鉴定,此废渣为危险废物。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志民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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