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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点评

时间:2015-01-27 11:31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个部门日前以联合令的形式发布了《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针对政策、法规、技术、市场等多方面的变化,在更高的起点上对煤矸石综合利用进行顶层设计,从而促进煤矸石综合利用良性发展。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个部门日前以联合令的形式发布了《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针对政策、法规、技术、市场等多方面的变化,在更高的起点上对煤矸石综合利用进行顶层设计,从而促进煤矸石综合利用良性发展。

来自国家发改委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煤矸石综合利用率由1998年的41%提高至2013年的64%。2013年我国煤矸石产生量约7.5亿吨,综合利用量4.8亿吨。近年来,煤矸石综合利用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没有改变,且随着洁净煤技术的发展及采煤机械化水平的提高,煤矸石的总量还将逐步增加,煤矸石综合利用仍面临较大压力和挑战。

“随着国家政策调整,新形势、新要求尤其是资源和环境的约束都对深入推动煤矸石综合利用行业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挑战,原有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客观现实发展的需要,亟待修改完善。”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原有《管理办法》由原国家经贸委会同原煤炭部等8部门联合发布,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其中多个部门已经撤销或进行职能转变。因此,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主体,强化了企业和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在立项审批、土地约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理顺相关部门在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中的职责,形成完善有效的管理体制和框架。

《管理办法》还明确煤矸石综合利用应坚持减少排放和扩大利用相结合,实行就近利用、分类利用、大宗利用、高附加值利用,加强全过程管理,提高煤矸石利用量和利用率的总体要求。

在煤矸石产生和利用情况的统计机制方面,明确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和发布本地区煤矸石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等数据信息。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和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将本地区上年度统计数据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

同时,《管理办法》还规定,煤炭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编制煤矸石综合利用和治理方案,明确煤矸石综合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禁止新建煤矿及选煤厂建设永久性煤矸石堆场,确需建设临时堆场(库),其占地规模要与煤炭生产和洗选加工能力相匹配,原则上占地规模按不超过3年储矸量设计,且应有后续综合利用方案。

另外,《管理办法》对煤炭产量超亿吨的产煤省份提出了进一步要求,明确提出主要产煤的省份(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新疆、贵州、安徽、云南等)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煤矸石综合利用发展规划。

此次修订的《管理办法》对煤矸石利用的鼓励措施和违规处罚也更加明确,而且,还将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对煤矸石高附加值利用关键共性技术的自主创新研究和产业化推广给予支持。

(原标题:10部门联合发布《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 对煤矸石综合利用进行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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