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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鸣:新电改9号文件深度解读(9号文件与5号文件对比)(2)

时间:2015-03-26 23:07来源:新浪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本轮电改的关键不在于电力企业的拆分重组和盈利模式的改变,而在于新型电力治理体系管理框架的顶层设计,其中政府能否在改革的政策激励和法制环境设计上有所作为至关重要。
 
    如何有效监管和规范电网企业成本?
 
    按成本加收益方式对电网输配电业务实行独立定价,监管电网企业的输配电总收入,这是政府加强对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的重要举措和有益探索。为了有效监管和规范电网企业的成本,应在电网有效资产的具体核定方面下工夫。但确实存在一定难度。
 
    原因有多方面,例如电网的有效资产包括哪些?每个省电网公司的情况都不一样,电网有效资产核定起来比较困难,尤其是存量部分历史形成因素比较复杂;又例如普遍服务所需要的交叉补贴,怎么有效核定?采用什么模式实施?怎么配合两头电价进入市场?这些问题可能要比较长时间逐步解决,因此目前还是以试点为主。
 
    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新机制和辅助服务市场有什么异同?
 
    建立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新机制是一个解决老问题的新方法。要实现市场化交易,解决好辅助服务是关键。在原来的体制机制下,切实有效的辅助服务责任分担机制可以说几乎是没有的。在本轮改革思路下,配售电业务要放开引入社会资本,对此,电网将不再无条件保障用户的用电需求,此时建立新的辅助服务机制非常关键。
 
    辅助服务分担机制是一种被动承担的模式,而辅助服务市场则是制度框架下主体主动通过市场来承担的模式,两者之间还是有差别的。但是,就目前的国情来看,通过分担机制作为过渡,应当是理性的、合理的选择。
 
    而《意见》中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建立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主要通过合约方式由发电企业或者电网企业来提供,应该说符合实际情况和大众思想。但是,未来还是应该探索建立“辅助服务市场”等更加灵活的形式。
 
    未来的电力期货和电力场外衍生品交易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未来,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推行,竞争环境下的电力生产和消费方式将发生根本性变化,以电价剧烈波动为首的市场风险凸显,因此电力期货和电力场外衍生品交易还是有可能会产生的,这类衍生交易可规避电力市场的价格风险,优化资源配置,进而有利于电力体制改革深化及电力系统的稳定发展,但是目前来看,可能距离这种交易还比较远。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电力体制改革,电价依然由国家实行监管,电力现货市场尚未完全放开,对于建立何种模式的电力期货未有定论,但电力市场化改革和电力期货上市二者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将成为未来电力市场发展的动力之一。
 
    鉴于国外成熟电力市场相继引入了金融衍生品交易,有的成功运营至今并不断完善,有的则以失败告终,在建立我国电力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时,有必要结合我国电力市场发展的进程和特点,对我国电力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探讨和论证,尤其需要剖析国外成功市场的经验,探寻其交易机制和模式上的优势。
 
    如何理解“继续完善主辅分离”?
 
    “主辅分离”是2002年电改提出来的主要任务之一,此次电改再次提到“继续完善主辅分离”,在我看来不应当是上次电改的简单延续,而可能具有新的含义。这应当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这次电改对电网的经营模式进行了调整,那么原有的非辅业务在本轮电改后,可能会重新进行界定,这还要重点关注未来的配套政策制定;另一方面,是从现在对电网的定位来看,基本是按照公共事业展开的,该属性决定,从5号文到现在一直在操作的主辅分开,肯定是要继续执行的,而且力度、广度和深度可能还会再加大,在“监管中间”的政策框架下,应当集中力量发展主业,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电力交易机构如何产生?相对独立如何理解?
 
    要实现电力交易机构的独立,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市场基础条件:一是灵活合理的价格机制,二是严格完善的监管体系,三是坚强统一的大电网平台。只有在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电力市场竞争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度才能更好的实现,才能为供需两侧市场的有序开放以及“多买多卖”市场格局的形成创造条件。
 
    但就目前我国电力市场运行状况来看,交易机构独立的三个条件并不具备。在这种情况下,不宜将电力交易机构独立。但是我国未来售电侧放开、大用户直购电交易是改革的重点方向、同时也是改革需要,因此电力交易机构的“相对独立”仍然是比较可取的过渡手段。
 
    社会资本进入增量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技术条件和资质条件肯定要过关,这是必须要满足的。这里想多谈一些关于社会资本的投资责任问题。电网的投资建设,尤其是配电网的投资建设不仅是一项经济行为,更多的是要承担社会普遍服务的责任。
 
    我国还有很多地方,尤其是边远农村、山区、落后地区,网架结构还很薄弱,在这些地方进行配电网投资是很难收回成本的,投资者不应当只顾为大用户、工业用户增加配电网投资而忽视了社会普遍服务的责任。同时,既然引入市场机制,那么未来如何刺激市场参与者为这些落后用户提供配电网建设,也值得我们深思。
 
    要进入售电领域,技术水平、技术指标也必须要过关,关键在于要保证进入售电市场的售电主体必须满足节能减排的要求。在这方面,应综合考虑国家的环保要求与能耗标准,优先开放污染排放低的发电企业参与直购电,鼓励煤耗低、排放少、节水型火电机组参与直购电,限制能耗高、污染大的机组,已到关停期限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机组,不得开放。
 
    从目前情况来看,传统燃煤发电在大用户直购中的优势明显,风电、光伏发电等低碳化电源的先天劣势在短期内无法弥补。因此,这就需要设立碳减排标准,通过行政手段强制发电企业提高发电低碳化水平,确保大用户直购的电是符合国家要求的、低碳的电。
 
    进入售电市场被认为看起来很美,实际上很难,企业需要注意什么?
 
    只能提供一些售电侧市场建设需要注意的地方,但是这些建议也是将来想要进入售电行业的企业必须重点关注的。此次售电侧改革必须要研究解决以下几个具体问题:
 
    第一,研究需求侧响应资源如何引入到售电侧市场中来,使得终端用户真正有能力、有可能、有动力选择供电商,充分利用不断进步的智能电网技术,为用户提供更为个性化的用电方式;
 
    第二,研究如何让新售电机构有激励并且有义务为用户提高用电效率、优化用电模式、增加清洁能源消费比例,并且优化整个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曲线。未来新的售电机构不能通过采用增供促销的手段来盈利,重点应放在竞争出售用电(节电)服务方面。政府对于售电机构的监管与考核应该是用户的用电效率、用户单位用电的效益等指标,而不是用电量。
 
    对于提高用电效率的售电机构要给予奖励,反之则要惩罚。如果通过售电侧放开,引入竞争机制能够促进用户节电、提高用电效率、节能减排,比目前垄断下的节能减排更有效率,那么电改才算成功了;
 
    第三,提出售电侧放开的各阶段目标和措施,明确售电机构的盈利机理和模式,同时要保证普遍服务,并且能最低限度影响售电侧市场的经济效率。同时,要有严格的监督保障机构来保证这套机制的执行,最关键是保证用户的正当权益得到保障,要充分保护用户的选择权、知情权、市场定价的参与权等基本权利,也要保障新成立的售电公司的正当权益。
 
    第四,电力的稀缺性、安全性、短期价格无弹性、普遍服务要求、对于环境的影响、投资的专一性等等,将使得建立一个公平充分竞争、消费者利益有保证的市场比较困难,因此未来如何在市场中规避市场力,尽可能降低其寡头特征,提高市场竞争效率等,是亟需研究解决的问题。
 
    如果上述问题不能获得有效解决,就会是这样一种前景:只管住了中间,而两头放开将迟迟实现不了。也就是说,12年前厂网分开一夜之间实现,竞价上网等了12年还没有到来的情况将再次重演。
 
    还有哪些方面改革会在条件合适时继续推进?
 
    电改还需贯彻落实售电侧市场改革、加强电力系统规划和法律法规制定三个方面。
 
    对于规划层面,必须实现电源规划与电网规划统筹协调、国家电力规划与地方电力规划的有效衔接,同时提升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在这方面,综合资源规划应当在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占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满足电力需求增长的传统思维模式是单纯注重增加资源供应,综合资源规划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建立了以提高需求方终端用电效率所节约的资源同样可以作为供应方替代资源这样一个新概念,使可供利用的资源显著增加,可节省大量供应侧资源投入,同时提高需求侧用电效率,当未来大规模的间歇性随机性的新能源电力接入电网之后,综合资源规划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及需求侧响应对于实现电网电力的瞬间平衡具有重大的意义。
 
    在法律法规建设层面,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点:第一,重新制订《电力法》,并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配套法规相衔接,形成涵盖电力供应、消费、技术、体制诸方面的电力法规体系。
 
    第二,新《电力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应由过去的“加快发展、保障供应”转向“绿色低碳、节能优先”,绝不是仅仅在原来基础上的文字增删修订,而应作“革命性”的重塑。
 
    第三,应当在新《电力法》中做到四个明确:明确建设能源节约型社会中全社会和全体公民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明确国家电力工业综合资源规划设计主体的法律定位;明确电力市场主体各自的法律定位,尤其是规定电网企业强化公用事业的性质以及作为IRP实施主体的功能定位;明确保障、鼓励分布式发电、微电网和智能化电网大力发展的相关条款。
 
    第四,尽快出台与新《电力法》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实施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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