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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水污染纠纷为何多年难解?(2)

时间:2015-03-11 11:30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李成思 童克难 邢 点击:
近年来,跨界水污染冲突屡屡发生。仅仅是流域跨省界污染纠纷就不在少数。省级以下行政区域因跨界污染导致的纠纷也是层出不穷。但长期以来,各行政区域之间跨界污染纠纷,特别是流域跨界水污染纠纷问题一直难以解决到位。

法律执行不力是问题症结

一位人大代表说,在执法方面,执法人员不可能跨区域执法,也是取证困难的一个原因。

据了解,我国环境保护立法除了对点源的环境污染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制外,对跨界污染问题也有针对性的立法和规定。但我国跨界污染的法律控制不力,纠纷时有发生。分析其法律原因,主要问题不在立法,而在于对现有法律的执行不力。

一方面,就地环境保护执法本身存在严重不足。我国环境保护法已经提供了一系列的环境管制措施,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排污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排污治理义务、排污登记和自觉监测义务等,但企业不环评就进行建设生产和排放,污染物未经处理就排入江河、大气污染情况屡屡不绝。因此,工业点源污染源就地控制不严是跨界污染发生的首要原因。

另一方面,跨区域环保联合执法不够。在追求GDP增长的目标驱动之下,在缺乏环境质量考核的政府追责之下,跨区域的环境和资源往往成为“公地悲剧”的产物。环境违法企业往往在跨行政区域地带与执法人员玩起时间差、“游击战”,致使环境违法行为屡查不止。交界处污染企业管理归属问题一直是跨行政区域环保部门头疼的对象。

难题需要逐步解决

建立协调机制,加快立法,加强执法

关于解决种跨界污染纠纷,各地已经纷纷结合实际寻求破解方法,做出了很多有益的尝试。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政协副主席吕忠梅表示,目前,跨行政区域的污染纠纷目前是由行政手段来解决,由共同的上级政府调节和处理解决。比如市级纠纷由省政府解决,两省直接的纠纷由国务院解决,这些机制在原《环保法》中就有规定。

吕忠梅说,针对现在的形势,我们强调“区域共治”可以通过联合、协调解决问题。比如《太湖流域污染防治条例》就设置了沿岸几省的协商程序机制(在没有纠纷之前解决问题)协同机制(比如跨区域的执法、跨行政区域的诉讼,跨区域管辖)。

建立完善纠纷解决机制

早在2008年4月,云贵川藏渝等西南5省(区、市)及相邻地区共计11个省(区、市)在四川省成都市共同签署《西南地区及其相邻省区市跨省流域(区域)水污染纠纷协调合作备忘录》,尝试建立起区域水环境安全纠纷协调机制。

在此之前,2007年5月,泛珠三角区域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9个省区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环保部门的负责人汇聚湖南省长沙市,原则通过了《泛珠三角区域跨界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办法》。

除了跨省界的大范围水污染纠纷协调机制,很多省份也在省内小流域或者全省范围内尝试破解流域水污染纠纷的难题。

江苏省在太湖流域部分主要入湖河流及其上游支流开展试点,建立跨行政区交界断面和入湖断面水质控制目标。上游设区的市出境水质超过跨行政区交界断面控制目标的,由上游设区的市政府对下游设区的市予以资金补偿;上游设区的市入湖河流水质超过入湖断面控制目标的,按规定向省级财政缴纳补偿资金。

浙江省曾实施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由省财政对源头地区所覆盖的45个市、县(市)按照不同的系数分档兑现补助额。

一些省份尝试通过立法解决跨界流域水污染问题。如广东省2006年就出台了《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条例》,对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的责任人、交界断面的设置与监测、对水质影响较大的政府行为的控制、跨行政区域河流污染纠纷的处理机制、交接断面水质超标的处理措施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据了解,2008年,在国家层面医治此项顽症的努力更进了一步。环境保护部专门出台了《关于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要建立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长效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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