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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引发关注 立法与标准需双管齐下

时间:2015-03-18 10:30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为控制船舶大气污染,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已经开始采取措施,如天津、上海、青岛、广东和江苏等地,均已发布推广使用岸电系统、港口设备电气化的方案。深圳市在2014年9月公布了推广使用岸电和低硫油的补贴办法,以推动船舶在靠港时使用更为清洁的能源。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如果不是一部关于雾霾的纪录片,公众或许不会第一时间想到船舶行驶与大气污染之间的关联。作为进出口贸易大国,仅2015年1月,我国规模以上港口的货物吞吐量就达97059万吨。在全球吞吐量排名前10大港口中,中国稳占8席,上海港继续保持世界第一大港的位置。繁荣的航运推动了经济发展,但船舶在近岸海域和港口停靠期间排放的大量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等,也加剧了港口和临近地区的空气污染。
 
    近年来,国际上对船舶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越来越重视。国际海事组织(简称“IMO”)制定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Ⅵ(简称“MARPOL附则Ⅵ”)规定了船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上限,但比较宽松。因此,世界范围内建立了4个排放控制区,波罗的海地区和北海地区为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北美洲和美国加勒比海地区为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区。此外,包括新加坡、香港在内的部分城市也在积极推广使用岸电和低硫油等鼓励政策,以减少港口船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为控制船舶大气污染,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已经开始采取措施,如天津、上海、青岛、广东和江苏等地,均已发布推广使用岸电系统、港口设备电气化的方案。深圳市在2014年9月公布了推广使用岸电和低硫油的补贴办法,以推动船舶在靠港时使用更为清洁的能源。但总体来看,由于起步较晚、基础设施不足等原因,国内对港口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措施和立法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
 
    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环保局原总工程师包景岭:
 
    强化沿海港口及大型船舶大气污染控制
 
    我国目前对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研究还在起步阶段,除上海、深圳等个别港口城市外,其他港口城市仍缺乏综合性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不利于监管机构因地制宜制定港口船舶污染控制方案。
 
    另外,我国港口城市还没有建立起系统的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港口岸电等节能减排新技术设施和设备薄弱,船用油品市场缺乏有效管理,直接影响船舶硫氧化物及颗粒物的排放,船舶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亟待开展。
 
    加快制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和标准
 
    船舶管理涉及部门多、管理难度大,一直是船舶职能管理的一大难题。虽然近期热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提出:“交通运输、渔政等有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对船舶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但没有提出明确的船舶大气污染管理要求和管理权责,对于远洋船舶的管理仅能依靠国际公约进行限制,相应的管理体系基本空白。
 
    针对我国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存在的法律缺口,建议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中,加强对船舶尤其远洋船舶排放控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环保部门、交通部门、海事部门等相关部门在制定规则、监督执行、监管执法方面的职责,明确违法处罚方式和力度。
 
    目前,《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GB 20891-2007)》只适用于小于37kW的船舶柴油机,针对大型船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体系尚未建立。而且,我国对船用燃料油含硫量的限值还没有明确规定,仅按照MARPOL附则Ⅵ的标准执行,无法对靠岸船舶排放硫氧化物进行有效控制。
 
    建议尽快颁布《船舶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标准,加快修订普通柴油和船用燃料油标准。尽快组织开展对港口和远洋船舶岸电改造的技术规范研究,并制定岸电改造技术标准。通过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制定,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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