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管控土壤污染风险:访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生态部(土壤环境保护中心)
时间:2016-05-31 09:58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次
管控土壤污染风险:访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生态部(土壤环境保护中心)
土壤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是筑牢健康人居环境的首要基础。土壤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战略资源,其质量状况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生态安全和百姓民生福祉,需要全社会给予关注。
针对大气、水、土壤污染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3个“十条”的编制工作。其中,《大气十条》、《水十条》分别于2013年、2015年发布实施,目前正在按照计划有序推进,已取得一定实效,《土十条》也在紧锣密鼓编制中。
与大气、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哪些特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面临哪些困难?土壤污染防治应采取什么样的思路?记者日前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生态部(土壤环境保护中心)主任王夏晖研究员。
土壤污染的特点是什么?
难以察觉、扩散缓慢、易于累积、危害较大
问:与大气、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有哪些特点?
王夏晖:大气污染和水污染一般都比较直观,例如水体发黑发臭、大气灰霾等,通过视觉、呼吸就能感受到。但土壤污染往往比较隐蔽,需要通过土壤样品分析、农产品检测,甚至人畜健康的影响研究才能确定,被形象地称作看不见的污染。土壤污染从产生到发生危害通常时间较长,具有滞后性。
土壤污染的这些特征,与土壤的结构是有关系的。土壤是由液体、气体、固体混合构成的,污染物在土壤中可与各类成分结合,也可被土壤生物分解或吸收,导致污染物在土壤中的迁移转化与在大气、水中相比存在明显的区别,从而使土壤污染呈现出自身的不同特点。
另外,土壤污染具有扩散慢和易于累积的特点。与大气、水污染相比,污染物在土壤中更难迁移、扩散和稀释。因此,各类污染物容易在土壤中不断累积,会通过作物吸收、食物链、皮肤接触和呼吸等途径,产生农产品超标、人体健康损害等危害特征。由于污染物在土壤中迁移和转化速率较慢,导致土壤污染通常呈现不均匀分布,空间变异性较大,区域性污染特征显著。
土壤污染的危害较大,主要是对农产品安全、人居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不良影响。农作物吸收和富集某些污染物,影响农产品质量,造成减产,长期食用超标农产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住宅、商业、工业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可能通过呼吸、皮肤接触等方式危害人体健康。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就直接开发,会给有关人群造成长期的危害。
另外,土壤污染可影响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的生长和繁衍,危及正常的土壤生态过程和生态服务功能,不利于土壤养分转化和肥力保持,影响土壤的正常功能。土壤中的污染物可能发生转化和迁移,进入地表水、地下水和大气环境,造成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治理困难有哪些?
基础薄弱、立法滞后、责任不清、支撑不足
问: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面临哪些困难?
王夏晖:我国土壤环境管理基础十分薄弱。
首先是家底仍不够清楚。目前,我国已开展过的相关调查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耕地地球化学调查、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等。2005年~2013年,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开展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建国后开展的首次大规模针对土壤环境的调查,初步掌握了我国土壤污染总体情况。但调查的精度尚难满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亟待在相关调查的基础上,开展更高精度的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进一步查明土壤污染的具体分布及其环境风险等,为有效管控受污染土壤风险、实现安全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我国土壤环境立法工作相对滞后。目前,世界上2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法规。建国以来,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制修订了环境保护法和水、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等污染防治专项法律,但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法律目前仍在起草过程中。部分省份开展了探索实践,湖北颁布了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福建发布了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湖南、河南、广东、吉林等省正在进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
此外,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肥料、饲料、灌溉用水、农用污泥、农膜、农药包装等相关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环境影响评价等技术规范和导则亟待开展制修订工作。
其次,土壤环境监管能力不足。目前,我国在空气、地表水、声环境等常规环境监测领域已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监测体系,具有较强的监测能力,但土壤环境监测能力亟待加强,尚不能及时掌控全国和区域土壤环境状况。市、县级环境监测机构土壤环境监测仪器设备、专业监测人员匮乏,土壤环境监测体系总体滞后,对酞酸酯、激素类等新型土壤污染物的监测更为缺乏,常常使区域环境综合分析遇到瓶颈制约。此外,土壤环境监督执法、风险预警、应急体系建设也较为滞后,大气、水、土壤全要素协同监管机制尚未建立。
另外,各方责任不够清晰,尚未形成合力。土壤污染防治涉及环保、发改、科技、工信、财政、国土、住建、农业等部门,但目前仍未建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大多数地方规划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尚未将地块土壤环境质量作为规划用途的重要考量因素;建设部门发放选址意见书、国土部门用地预审环节,尚未充分考虑用地的土壤环境状况。各级地方政府对本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责、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等职责落实不到位。很多重污染企业尚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地土壤环境,没有切实履行公开环境信息的义务。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很多公众不知道如何参与,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难以发挥有效监督作用。
|
相关文章
- 中国土壤修复产业健康发展建议2018-03-15
- 2017年土壤修复行业发展评述和2018年发展展望2018-03-27
- 全国人大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公布(涉及土壤、固废)2018-05-03
-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环保类)2018-09-10
- 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已下达280亿元2019-12-05
- 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审议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进行专题询问(全文实录2020-10-22
推荐文章
-
报告对活性炭再生行业及市场调查研究,洞察2023-2024年需求潜力及发展趋势,对2025-2030年废活性炭市场进展趋势分析及市场前景展望,调研对供给竞争及模式、价格、风险提供决策参考。[详细]
政策法规
报告对活性炭再生行业及市场调查研究,洞察2023-2024年需求潜力及发展趋势,对2025-2030年废活... 详细
|
生活垃圾回收再生市场研究报告(2024年),通过2023-2024年调研对中国及先行区域市场行业发展... 详细
|
- [咨询报告] GEP Research:活性炭再生产业洞察报告(2024)
- [咨询报告] 生活垃圾回收再生市场研究报告(2024年)
- [监测报告] 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行业产业链分析报告(2024-2030)
- [咨询报告] 垃圾填埋场治理修复行业研究报告(2024-2025)
- [产业信息] 视频丨生态环境部:保证碳排放数据质量 对弄虚作假“零容忍”
- [产业信息] (2023)苏02民初482号(上海卓卓与DedeCMS侵权判决书下载)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