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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土壤污染风险:访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生态部(土壤环境保护中心)

时间:2016-05-31 09:58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管控土壤污染风险:访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生态部(土壤环境保护中心)
    土壤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是筑牢健康人居环境的首要基础。土壤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战略资源,其质量状况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生态安全和百姓民生福祉,需要全社会给予关注。
    针对大气、水、土壤污染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3个“十条”的编制工作。其中,《大气十条》、《水十条》分别于2013年、2015年发布实施,目前正在按照计划有序推进,已取得一定实效,《土十条》也在紧锣密鼓编制中。
    与大气、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哪些特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面临哪些困难?土壤污染防治应采取什么样的思路?记者日前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生态部(土壤环境保护中心)主任王夏晖研究员。
    土壤污染的特点是什么?
    难以察觉、扩散缓慢、易于累积、危害较大
    问:与大气、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有哪些特点?
    王夏晖:大气污染和水污染一般都比较直观,例如水体发黑发臭、大气灰霾等,通过视觉、呼吸就能感受到。但土壤污染往往比较隐蔽,需要通过土壤样品分析、农产品检测,甚至人畜健康的影响研究才能确定,被形象地称作看不见的污染。土壤污染从产生到发生危害通常时间较长,具有滞后性。
    土壤污染的这些特征,与土壤的结构是有关系的。土壤是由液体、气体、固体混合构成的,污染物在土壤中可与各类成分结合,也可被土壤生物分解或吸收,导致污染物在土壤中的迁移转化与在大气、水中相比存在明显的区别,从而使土壤污染呈现出自身的不同特点。
    另外,土壤污染具有扩散慢和易于累积的特点。与大气、水污染相比,污染物在土壤中更难迁移、扩散和稀释。因此,各类污染物容易在土壤中不断累积,会通过作物吸收、食物链、皮肤接触和呼吸等途径,产生农产品超标、人体健康损害等危害特征。由于污染物在土壤中迁移和转化速率较慢,导致土壤污染通常呈现不均匀分布,空间变异性较大,区域性污染特征显著。
    土壤污染的危害较大,主要是对农产品安全、人居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不良影响。农作物吸收和富集某些污染物,影响农产品质量,造成减产,长期食用超标农产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住宅、商业、工业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可能通过呼吸、皮肤接触等方式危害人体健康。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就直接开发,会给有关人群造成长期的危害。
    另外,土壤污染可影响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的生长和繁衍,危及正常的土壤生态过程和生态服务功能,不利于土壤养分转化和肥力保持,影响土壤的正常功能。土壤中的污染物可能发生转化和迁移,进入地表水、地下水和大气环境,造成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治理困难有哪些?
    基础薄弱、立法滞后、责任不清、支撑不足
    问: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面临哪些困难?
    王夏晖:我国土壤环境管理基础十分薄弱。
    首先是家底仍不够清楚。目前,我国已开展过的相关调查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耕地地球化学调查、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等。2005年~2013年,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开展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建国后开展的首次大规模针对土壤环境的调查,初步掌握了我国土壤污染总体情况。但调查的精度尚难满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亟待在相关调查的基础上,开展更高精度的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进一步查明土壤污染的具体分布及其环境风险等,为有效管控受污染土壤风险、实现安全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我国土壤环境立法工作相对滞后。目前,世界上2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法规。建国以来,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制修订了环境保护法和水、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等污染防治专项法律,但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法律目前仍在起草过程中。部分省份开展了探索实践,湖北颁布了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福建发布了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湖南、河南、广东、吉林等省正在进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
    此外,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肥料、饲料、灌溉用水、农用污泥、农膜、农药包装等相关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环境影响评价等技术规范和导则亟待开展制修订工作。
    其次,土壤环境监管能力不足。目前,我国在空气、地表水、声环境等常规环境监测领域已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监测体系,具有较强的监测能力,但土壤环境监测能力亟待加强,尚不能及时掌控全国和区域土壤环境状况。市、县级环境监测机构土壤环境监测仪器设备、专业监测人员匮乏,土壤环境监测体系总体滞后,对酞酸酯、激素类等新型土壤污染物的监测更为缺乏,常常使区域环境综合分析遇到瓶颈制约。此外,土壤环境监督执法、风险预警、应急体系建设也较为滞后,大气、水、土壤全要素协同监管机制尚未建立。
    另外,各方责任不够清晰,尚未形成合力。土壤污染防治涉及环保、发改、科技、工信、财政、国土、住建、农业等部门,但目前仍未建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大多数地方规划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尚未将地块土壤环境质量作为规划用途的重要考量因素;建设部门发放选址意见书、国土部门用地预审环节,尚未充分考虑用地的土壤环境状况。各级地方政府对本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责、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等职责落实不到位。很多重污染企业尚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地土壤环境,没有切实履行公开环境信息的义务。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很多公众不知道如何参与,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难以发挥有效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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