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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

时间:2016-05-31 10:31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及成效
    土壤污染防治形势紧迫,任务艰巨。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土壤污染防治研究中心主任林玉锁研究员,介绍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进展及其取得的成效。
    问: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大致经历了哪些阶段?
    林玉锁:相对于我国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基础薄弱,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尚未形成。但是,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进行过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六五”和“七五”期间,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开展了农业土壤背景值、全国土壤环境背景值和土壤环境容量等研究,积累了我国土壤环境背景含量的宝贵数据。尽管当时我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良好,受世界土壤环保运动的影响,我国科学家也开始关注矿区、污灌区和六六六、滴滴涕农药大量使用造成的耕地土壤污染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我国科学家制订了我国第一个《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并于1995年发布,1996年开始实施。
    第二个阶段是从2000年至今。随着我国土壤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土壤环境安全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上议事日程,放在与大气、水污染防治同等重要的位置,全面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一是组织开展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二是出台了一系列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文件;三是加快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四是开展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工作;五是制订实施重金属综合防治规划,启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六是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部署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由此可见,近十年,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正在逐步构建和形成。
    问:近十年来,国家和地方在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方面做了哪些探索?
    林玉锁:正如大家知道的,针对大气、水和土壤三大环境介质,我国已经制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至今还没有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有关土壤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分散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如《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这样必然会出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的问题,不能满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因此,加快制订一部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刻不容缓。为此,环境保护部在“十一五”期间就组织相关法学和土壤环境专家开展土壤环境保护立法前期研究,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列入第一类立法规划。受全国人大环资委委托,环境保护部联合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建议稿,并于2014年12月提交给全国人大环资委。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地方政府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方面做了一些有益探索,为国家层面立法积累了经验。2015年1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从2016年2月开始实施。2016年2月,湖北省人大颁布《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从201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十二五”期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政策文件。如:2011年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后环境保护部印发《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2011年10月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2011年12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2013年1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相关部门还出台了一些加强土壤环境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如2004年7月7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08年6月6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2012年11月27日,环境保护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4个部门印发《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2014年5月14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等。
    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层面也开展了有益的探索。如:2006年,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印发《关于加强关停破产搬迁企业遗留工业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印发《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的通知》;2011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浙江省清洁土壤行动方案》;2013年,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浙江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共6个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工业企业污染场地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的通知》;2013年,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规范工业企业场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14年,上海市4个委办局共同发布《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管理办法》等。
    问:结合正在修订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工作,请介绍一下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设情况?
    林玉锁:众所周知,自从1995年制订发布我国第一个《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以来,迄今为止,已颁布实施的土壤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近50项,初步形成了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主要由五大类标准组成。一是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评价标准类。包括《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食用农产品(大田)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 332-2006)、《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 333-2006)、《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HJ 350-2007)等。二是技术导则类标准。包括《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等。三是土壤污染物分析方法类标准。包括土壤和沉积物中砷、汞、铬、铜、锌、镍、铅、镉、硒、铋、锑、铍、氰化物和总氰化物、丙烯醛、丙烯腈、乙腈、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芳香烃、挥发性卤代烃、酚类化合物、多氯联苯、多环芳烃、有机磷农药、六六六和滴滴涕、二噁英类等污染物的分析方法。四是土壤污染控制类标准。包括《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1984)、《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 8172-1987)、《农用粉煤灰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8173-1987)、《农用灌溉水质标准》(GB5084-1992)(修订中)等。五是基础类标准。包括《土壤质量 词汇》(GB/T 18834-2002)、《污染场地术语》(HJ 682-2014)等。
    为适应现阶段我国土壤污染防治与管理的需要,针对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存在的问题,环境保护部于2006年就启动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工作,目前修订后的3项标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和《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草案已3次向社会征求意见。通过本次标准修订过程,进一步明确了土壤环境标准的定位和作用,完善了土壤环境标准体系和结构,合理调整了部分土壤污染物项目标准值,推动了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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