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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环境生态红线要划得实守得住

时间:2016-06-12 16:25来源:环境报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资源环境生态红线要划得实守得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决策部署,立足指导红线划定工作,推动建立红线管控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等九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了加强红线管控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管控内涵、指标设置、管控制度和组织实施,提出要统筹考虑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等基本国情,根据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需要,合理设置红线管控指标,构建红线管控体系,健全红线管控制度,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倒逼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升,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的快速发展,未来我国将面临有限的国土空间需承载规模更大、强度更高的经济社会活动,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将日趋激烈。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为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树立底线思维,设定并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的要求。
    红线管控主要是从资源、环境、生态3方面进行控制,具体而言,是要明确划出3条线,并建立最严格的管控制度。一是确定资源消耗的上限,也就是要划出“天花板”;二是要严守环境质量的底线,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三是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坚决遏制生态系统退化势头。
    加快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国土生态安全格局
    《环境保护法》第29条规定,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最为严格的管控边界,是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构建国土生态安全格局,建设生态文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对于维护生态安全格局、保障生态系统功能、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是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生态保护红线要划得实、能落地,兼顾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保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当下,一要尽快依法确定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为确保国家层面重点生态区域得到有效保护,应选取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和其他生态重要区域作为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分范围,明确不同类型区域生态保护的目标重点、保护现状及主要生态问题,通过开展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确定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二要合理勘定生态保护红线边界。红线落地是实施有效监管的前提。生态保护红线边界落地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工作。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充分与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等空间规划以及各有关规划有机衔接,进一步优化生态保护红线的空间布局,合理确定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边界落地要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实到具体地块,核实四至范围、拐点坐标、保护目标、土地权属与用途,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边界清晰、权责明确,切实落地。
    三要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在多规中的基线作用。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探索发展,我国初步建立了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区域规划为主体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行规划体系也存在规划自成体系、内容冲突、缺乏衔接协调和重局部轻全局、重当前轻长远、重建设轻保护等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多规合一”作为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的核心任务。《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也提出“划定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的重要举措。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基线,“多规合一”中应首先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将其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底盘,再合理布局生产和生活空间,界定城市增长边界和永久性基本农田,形成“三生空间”和“三条红线”。
    建立健全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全面改善环境质量
    按照以人为本、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以保障人体健康为核心、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防控环境风险为基线的环境管理体系。以“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实施为契机,大力开展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努力改善环境质量,严控突发环境风险。
    第一,全面推进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前,国家相继发布了大气、水和土壤等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污染防治提出了严格和明确的要求。一是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为主要目标,逐渐消除重污染天气,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地区和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不低于现状,向更好转变。二是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目标,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全面推进涵养区、源头区等水源地环境整治,加强供水全过程管理,确保饮用水安全;加强重点流域、区域、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和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控制和规范淡水养殖,严格入河(湖、海)排污管理;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各地区、各流域水质优良比例不低于现状,向更好转变。三是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优先保护耕地土壤环境,强化工业污染场地治理,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设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底线指标,与国家有关土壤污染防治计划规划相衔接,各地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达标率不低于现状,向更好转变。条件成熟地区,应将城市、工矿等污染地块环境质量纳入底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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