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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个《电力规划管理办法》发布
时间:2016-06-16 09:53来源:能源报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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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个《电力规划管理办法》发布
6月6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电力规划管理办法》,进一步指导我国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十一五”、“十二五”十年间,由于电力规划一直处于缺位状态,各地制定电力电力发展目标缺少规范标准,从而诱发了弃风弃水以及调峰电源建设滞后等不少问题。作为自2003年实施“厂网分开”后的第一份由政府正式颁布的有关电力规划管理规章文件,业内人士普遍表示,该《办法》总结了运行多年的行业规则。
据悉,《办法》所称的电力规划指五年期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省级电力规划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国家能源局衔接并达成一致后方可公开发布,全国电力规划和省级电力规划应做到上下衔接,协调统一。同时,《办法》明确,电力规划工作分为研究与准备、编制与衔接、审定与发布、实施与调整、评估与监督等环节。
《办法》强调,电力规划应在能源发展总体规划框架下,统筹衔接水电、煤电、气电、核电、新能源发电以及输配电网等规划,支持非化石能源优先利用和分布式能源发展,要注重提升覆盖面、权威性和科学性,增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国家能源局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能源规划工作总体安排,提前两年开展电力规划编制,及时启动专题和综合研究工作。
针对各电源之间以及电源与电网之间缺乏匹配等情况,此次公布的《办法》规定:电力规划应与各电源专项规划协调统一,同时加强与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资源等相关规划协调。
为使电力规划与能源发展总体规划衔接一致,保证上下级规划和相关省级规划直接协调统一,《办法》提出了“两上两下”原则:“一上”,规划编制工作启动后,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研究提出省级电力规划初稿,提交国家能源局;“一下”,国家能源局组织对省级规划初稿进行汇总平衡后,初步明确全国规划主要目标、总体框架和各省级规划的边界条件,并书面反馈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二上”,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反馈意见编制省级电力规划,报送国家能源局;“二下”,国家能源局对各省级电力规划综合衔接平衡,并书面反馈意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反馈意见修改完善省级电力规划。
《办法》规定,已经纳入电力规划或符合规划布局的项目,业主单位可依据审定的规划向国土、城建、环保、水利等部门申请支持性文件;需要核准的,由相应主管部门按程序核准。
未纳入电力规划的重大项目、不符合规划布局的电力项目不予核准。特殊情况下也应先调整规划后再行核准。未经核准的电力项目,不得进入电力市场交易、不得纳入电网准许成本并核定输配电价、不得享受电价补贴、税收减免等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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