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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一个煤层气ODP项目需要三四年

时间:2016-07-20 16:22来源:能源报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摘要】作为国家级对外合作项目,目前仅能享受国家对煤层气的财政补贴政策;由于地方保护政策,无法享受地方财政补贴。此外,相对煤层气勘探开发成本以及市场销售情况而言,国家的财政补贴显得杯水车薪,缺乏支持力度。

  作为国内第二个拿到煤层气ODP项目的外资企业,我想谈谈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存在的问题。

  首先,关于煤层气优惠政策的落实。

  作为国家级对外合作项目,目前仅能享受国家对煤层气的财政补贴政策;由于地方保护政策,无法享受地方财政补贴。此外,相对煤层气勘探开发成本以及市场销售情况而言,国家的财政补贴显得杯水车薪,缺乏支持力度。

  根据中方合作单位对外合作项目的现行操作方法,外方的增值税由中方代扣代缴,并由中方统一申请增值税返还。实际操作中,因各种具体繁琐的程序及不明朗的政策,使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迟迟不能落实。强烈建议国家财政部门简化增值税返还程序,保证100%退税,同时考虑外方无煤层气销售增值税开票权的现状,建议取消增值税的先征后返,改为直接免除缴纳增值税。

  ODP行政审批手续繁琐,我们花了3-4年时间才获得批复。希望项目在产能建设过程中简化相关审批程序。

  其次,矿权重叠问题给项目造成很大困扰。

  虽然国家相关政策中明确要“先采气后采煤”,但在同一区域内已经存在不同权属的煤矿权和煤层气权的情况下,目前从国家到地方政府缺少规范化的实施办法,更多地是依靠企业自行协调,使企业在矿权关系处理上花费了大量精力。

  在对外合作项目的煤层气总体开发方案和采矿许可证的报审过程中,建设项目需要办理征用永久用地,如在征地范围内存在煤炭权的,须煤炭权人出具同意矿产压覆协议,并放弃煤炭矿权,这样的协调工作更是难上加难。目前三交项目采矿许可证的办理中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因转采区部分区域跨省,与煤炭权人协调工作难以推进,中外合作双方寻找了各种途径,协调了各级政府关系,均未能取得实质进展。希望国家对此出具明确的实施办法或操作规程。

  再次,关于用地政策问题。

  目前煤层气项目用地主要是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国家征收并出让的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通常工业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另外一种是临时用地,一般为2年。因对外合作项目的合同为30年,集输处理站等大型建设用地期限最多也就是30年,没必要花费更大成本取得50年使用期限,因此建议从国家政策和土地管理的行政许可层面考虑,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土地使用期限;另一方面,针对煤层气井的钻井及生产特点,临时用地时间又过短,建议国家政策上明确对煤层气钻井的临时用地允许适当延长。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点击进入研究报告栏目

(讲话人:饶孟余/中国油气控股有限公司总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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