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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草案)》:费改税有利于解决执法刚性不足等问题

时间:2016-08-30 16:07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环境报 点击:
【摘要】《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修改后的《立法法》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出明确要求和作出明确规定之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第一部税收法律草案。制定环境保护税法将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现行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行政干预较多、强制性和规范性较为缺乏等问题,有利于促进形成治污减排的内在约束机制,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草案拟将现行的“排污费”改为“环保税”,

       昨天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将初次审议《环境保护税法(草案)》。

       《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修改后的《立法法》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出明确要求和作出明确规定之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第一部税收法律草案。制定环境保护税法将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现行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行政干预较多、强制性和规范性较为缺乏等问题,有利于促进形成治污减排的内在约束机制,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草案拟将现行的“排污费”改为“环保税”,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规定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4类。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关于《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的说明中表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在吸收采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环境保护税法(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楼继伟在说明中指出,2003年~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115.99亿元。排污费制度对于防治环境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制度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

       关于环境保护税法立法的总体考虑,楼继伟介绍说:一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为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转移,草案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二是考虑到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允许地方以《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为基础,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对各方面争议比较大的对二氧化碳征收环境保护税问题,暂不纳入征收范围。三是建立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同时又离不开环保部门的配合,草案对征管分工协作机制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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