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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解读《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6-09-23 13:41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环境报 点击:
【摘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集中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垂改”)工作的导向和要求,为全国实施垂改厘清了思路,指明了方向,明确了重点,将成为各地推进垂改的基本遵循。为方便各级环保部门和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和实施《意见》,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地方垂直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集中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垂改”)工作的导向和要求,为全国实施垂改厘清了思路,指明了方向,明确了重点,将成为各地推进垂改的基本遵循。为方便各级环保部门和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和实施《意见》,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地方垂直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

       问:应如何理解垂改的内涵?

       答:首先,要从垂改任务提出的初衷看垂改。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指出,生态环境特别是大气、水、土壤污染严重,已经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扭转环境恶化、提高环境质量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垂改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力争“十三五”时期完成改革任务。因此,垂改实质上是从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入手,解决制约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标本兼治加大综合治理力度,推动环境质量改善。

       第二,要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中去看垂改,不孤立地就垂改谈垂改。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与已经出台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环保督察方案(试行)》等重大改革一脉相承,与各项生态文明制度改革相辅相成,必须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各项重要文件精神中系统理解垂改、落实垂改、推动垂改。

       第三,与一般的、单项的、单纯的制度改革不同,垂改要动体制、动机构、动人员,是对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一项根本性改革。同时,垂改也涉及监测、监察、执法、许可等制度的重构,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垂直管理制度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治理制度,垂改是“底盘性”的制度改革。

       《意见》与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导向高度吻合、衔接协调,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要求的新举措,是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新突破,是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支撑,将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供体制保障,有利于推动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转型,有利于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问:《意见》确立了什么样的改革路径?

       答:《意见》分3部分,共7个方面22条。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提出了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二部分为改革任务,明确了地方党委和政府、环保部门、相关部门责任和环保机构、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等领域的改革要求等;第三部分为组织实施,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严明工作纪律,有序推进改革。

       根据《意见》,核心改革路径可概括为“两个加强、两个聚焦、两个健全”。一是在制度建设上实现“两个加强”,即加强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环保责任的明确和落实,加强对地方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环保责任落实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二是在工作重心上实行“两个聚焦”,即省级环保部门进一步聚焦对市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和环保履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进一步聚焦属地环境执法和执法监测。三是在运行机制上强化“两个健全”,即建立健全环保议事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问:垂改将如何解决现阶段环保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

       答:第一,关于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问题。《意见》明确了地方党委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并加强监督;制定了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并严格落实,依法追责;提出了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行使环境监察职能,经省政府授权,落实对市级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这就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到实处,实现发展与保护的内在统一、相互促进,从体制上促进环保工作。

       第二,关于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执法干预问题。体制上,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级环境监测机构,确保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真实有效;市级统一管理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执法力量,依法独立行使环境执法权。保障上,驻市级环境监测机构的人财物管理在省级,县级环保部门的人财物管理在市级。领导干部管理上,县级环保分局领导班子由市级环保局直接管理,市级环保局领导班子由省级环保厅(局)主管。

       第三,关于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探索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跨地区环保机构,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要求省级环保部门牵头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推行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加强跨区域流域联合监测、联合执法、交叉执法;鼓励市级党委和政府在全市域范围内按照生态环境系统完整性实施统筹管理,整合设置跨市辖区的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机构。

       第四,关于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要求地方结合事业机构改革,将目前还是事业性质、使用事业编制的县环保局逐步转化为行政单位,规范设置事业单位性质的环境执法机构;尽快出台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进环境监测监察执法能力标准化建设;实行环境监测与执法测管协同,配备环境执法调查取证、移动执法等装备,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建立运行大数据平台,提高信息化水平和共享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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