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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立法将开征的环保税:不是增负而是减负

时间:2017-02-04 11:39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科技日报 点击:
【摘要】《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2015年3月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后制定的第一部单行税法,显示了政府希望更多运用对接市场机制的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决心。让高污染、高排放企业“死亡”的同时,让清洁生产企业得到重生。这就是积极推进环境税改革的关键所在。

       《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2015年3月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后制定的第一部单行税法,显示了政府希望更多运用对接市场机制的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决心。让高污染、高排放企业“死亡”的同时,让清洁生产企业得到重生。这就是积极推进环境税改革的关键所在。

       酝酿和讨论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终于正式出台了,作为我国第18个税收种类,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征。

       对此,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贾康认为,《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2015年3月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后制定的第一部单行税法,显示了政府希望更多运用对接市场机制的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决心。

       “环境税应成为真正的‘死亡税率’。”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志青强调,让高污染、高排放的企业“死亡”的同时,让清洁生产企业得到重生。“这就是积极推进环境税改革的关键所在。事实上,环境税改革并非要给企业‘增负’,而是在帮助企业‘减负’”。

       然而,专家认为,要达到这样的效果尚需破解实际操作中的几个难题。

       税负平移能否堵住排污费“漏洞”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税。

       贾康说,环境税是将环境污染排放外部性损害“内部化”的一种重要工具,该法律的出台,极大提高了环境税费的法律地位,比原来以行政规章支撑的排污费有更高的法律效力等级。环境税以法律形式确定“污染者付费”原则,由税务部门而不只是环保部门征收,也将加大征收力度,提高环境税收征收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更有利于按照机制设计意图向排放企业释放减排信号,促进绿色发展。

       然而,贾康认为,环境税设计尚偏保守,其明确遵循的原则之一是“将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平稳转移”,包括依据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为基础设置税率标准。“总体‘平移’了原排污费的负担,改革力度显得不足。”他说,在我国环境污染带来的威胁和制约日益凸显的情况下,需要环境税更好发挥促进减排降污作用,这就要求今后寻找机会创造条件,从税率水平、覆盖范围等方面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环境税。

       “税负平移原则的核心在于,环境税征收规模在初期将维持平稳过渡,不会出现激增情况,不会给企业增加更多负担,这是中央的设想和出发点。”李志青说,由于先前在排污费征收中存在诸多“遗漏”之处,“费改税”后有可能由于征收严格而出现实际税额剧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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