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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来的不只是机遇更是挑战——对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再免3年的解读

时间:2018-01-08 14:24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中国政府采购报 点击:
【摘要】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宣布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这一政策无疑为新能源汽车行业带来利好,有助于新能源汽车进一步推广,为广大车企带来机遇。但与此同时,通过对比新旧两版《公告》后发现,新《公告》提高了对新能源汽车的技术要求,并对提出申请的车企要求更为严格,这也为车企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以下简称新《公告》),宣布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早在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工信部曾发布过一版《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以下简称旧《公告》)。旧《公告》指出,从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据悉,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由工信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截至新《公告》发布时,已发布了15批《目录》。

本次四部委发布的新一版《公告》,将新能源汽车免收车辆购置税这项政策再度延长了3年。同时,新《公告》还指出,在2017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仍可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这一政策。

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延长,无疑为新能源汽车行业带来利好,有助于新能源汽车进一步推广,为广大车企带来机遇。但与此同时,通过对比新旧两版《公告》后发现,新《公告》提高了对新能源汽车的技术要求,并对提出申请的车企要求更为严格,这也为车企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对新能源车技术要求更高

与旧《公告》相比,新《公告》对新能源汽车续航里程、电池系统能量密度等方面的要求均有所提升。

新《公告》提高了对新能源汽车的续驶里程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进入《目录》的纯电动车和燃料电池车,其续驶里程相较于此前进入《目录》的同类别车辆均有所提升。其中,纯电动乘用车的最低续驶里程由此前的80km增加到100km,纯电动客车的最低续驶里程由此前的150km增加到200km,燃料电池乘用车和客车的最低续驶里程则均由原来的150 km增长至300km。而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的续驶里程要求则保持不变。此外,新《公告》中还明确,对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无纯电动续驶里程要求。

调整后的新《公告》对新能源汽车电池系统能量密度的要求更为明确。新《公告》要求,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申请进入《目录》的纯电动乘用车、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以及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其电池系统能量密度均不能低于95Wh/kg。

对提交申请的企业提出更多要求

在对2018年后申请进入《目录》的产品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时,新《公告》对新提交申请的企业要求也更为严格。

一是提高了对企业质保期限的要求。根据旧《公告》,在2018年以前提交《目录》申请报告的企业,必须保证能够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同)的质保。而新《公告》则要求,在2018年以后提交《目录》申请报告的企业,必须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的质保期限,商用车企业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

二是明确了对企业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的要求。新《公告》要求,2018年以后提交《目录》申请报告的企业须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制度,售后服务承诺应包括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项目等内容,并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发布。

三是在旧《公告》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对企业的新要求。新《公告》提出,2018年以后提交《目录》申请报告的企业应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监测已售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并保证平台与国家和地方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应当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产品建立档案,跟踪记录汽车使用、维护情况和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等;.如已售产品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企业应提交产品事故检测报告、后续改进措施等材料。

四是提出了对违规企业的处罚措施。为防止企业通过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骗取列入《目录》车型资格,新《公告》提出,采取上述手段的企业,一经查出,将取消其免征车辆购置税申请资格,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对已售产品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将视事故性质、严重程度等情况依法采取停止生产、暂停或者取消免征车辆购置税申请资格等处理处罚措施。

对相关工作人员管理更为严格

除上述要求外,新《办法》还对从事《目录》申请报告审查、审核工作的相关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提出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办理免税审核的工作人员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如其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被移送至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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