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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实录:介绍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2)

时间:2018-12-03 10:55来源:http://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生态环境部 点击:
【摘要】11月30日,生态环境部举行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司长柯昶、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副主任王菊英出席发布会,柯昶向媒体介绍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主持发布会,通报近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进展,并共同回答了记者关注的问题。

       重污染天气等环境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当前污染物排放总量还远超环境容量

       联合早报记者:最近出现重污染天气,有人说今年京津冀和周边地区会出现气象条件不利的情况,在这种天不太帮忙的情况下,生态环境部要做哪些工作?谢谢。

       刘友宾:进入11月以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出现四次重污染天气过程。针对每次过程,生态环境部第一时间发布预警通知,启动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各地及时发布预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物排放强度。在应对重污染天气过程中,李干杰部长深夜赶赴河北省保定等地,实地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作开展情况。每轮重污染过程期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蓝天保卫战强化监督驻地工作组都会现场指导、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各地各部门积极作为,全社会共同努力,重污染过程应急减排措施取得一定成效。专家们评估认为,11月23日~26日污染过程与2016年11月24日~26日污染过程的气象条件类似,在采取应急减排措施之后,这轮污染过程的持续时间明显缩短,污染程度明显减轻,污染峰值浓度比2016年过程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减少,北京市在污染过程持续了将近72小时后才达到重度污染水平。

       同时我们还要看到重污染天气的过程确实和气象因素有关,前一段时期的大范围大雾天气和沙尘天气,都加重了重污染的程度。世界气象组织认为,今年12月至明年2月发生厄尔尼诺的概率估计为75%~80%,热带太平洋部分地区的海表温度已经达到厄尔尼诺水平。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联合预测,认为今年秋冬季的形势是比较严峻的,目前专家们还在对今年的气象条件影响进行深入研判。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们大气污染治理取得的成果还是初步的,还不太稳定,遇到气象条件不利的时候还有波动和反复。就像一个人在大病初愈以后,稍遇风寒就可能感冒咳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仍然任重道远,还处在攻坚克难、啃硬骨头的关键时期。

       重污染天气等环境问题,归根到底是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当前污染物排放总量还远超环境容量:京津冀及周边地区6省市是我国重化产业最为集中的区域,占全国7.2%的国土面积,消耗了全国33%的煤炭,钢铁、焦炭、电解铝、平板玻璃产量均占全国1/3以上。此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公路货运量占货运总量的86.1%,柴油车污染已经成为交通领域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量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

       大气污染防治既要打好攻坚战,又要打好持久战,必须久久为功,持之以恒。在蓝天白云来的时候我们不能沾沾自喜,不能懈怠;在重污染天气来的时候我们更不能手忙脚乱,要保持定力,有信心、有决心,积极作为。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长三角秋冬季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印发,我们将扎实工作,咬定青山不放松,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效,努力让蓝天白云多一些、更多一些,让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生态环境幸福感。

       切实履行好“监管者”责任,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加强围填海管控

       封面新闻记者:请问生态环境部对围填海的情况是否了解,下一步有哪些举措?谢谢。

       柯昶: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将围填海纳入督察范畴。这里,根据了解到的相关情况,做一简要介绍。

       2016年以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实现了11个沿海省(区、市)的全覆盖。根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部分地区确实存在未批先填、边批边填,批小填大、围而不填、填而不用等问题。长期以来,粗放的围填海利用活动确实造成了部分沿海地区滨海湿地和自然岸线的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影响。根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沿海省(区、市)制定了整改方案,对反映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目前,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正在开展“回头看”。在“回头看”结束后,我们将系统总结和评估围填海问题的整改成效。

       针对围填海造成的滨海湿地保护问题,国务院今年下发了《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据了解,自然资源部已经按照通知要求,专门部署了围填海的现状调查工作。因此,有关地方围填海具体情况,建议记者朋友们向自然资源部了解。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切实履行好“监管者”责任,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加强围填海管控:一是严格实行“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制度,用好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环评措施,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审批新增围填海项目;二是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执行生态红线管控要求,首先在渤海海域清理非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围填海项目;三是加大督察问责力度,特别是要压实压紧地方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确保围填海项目整改到位,确保严控围填海的政策落到实处,坚决遏制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的围填海行为。

       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目的是解决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促进高质量发展

       路透社记者:近期发现了一些地方政府采取非常有创造性的手段应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比如用沙袋堵住排污口、向河里面投放化学药剂等,想请问生态环境部将怎样继续推动督察工作。谢谢。

       刘友宾:第二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进驻以来,各督察组查实了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截至11月29日,我们已累计通过生态环境部新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布了19个典型案例,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反响。

       督察发现,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虚假整改、表面整改、假装整改和“一刀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督察组分析认为,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仍然没有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体现在工作之中,在遇到发展和保护矛盾时,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一时的增长。

       二是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一些地方存在“督察一阵风”的侥幸心理,在推进整改时着力不够、敷衍应付。

       三是不担当、不碰硬。生态环保问题整改难度很大,一些地方担当碰硬不够,导致不少整改工作虎头蛇尾,没有取得实际效果。

       这些典型案例公开后,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同志第一时间对有关情况作出批示,迅速组织调查核实,对整改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推动督察整改落实和生态环境问题解决。

       “风雨过后是彩虹”。大家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看的更多的可能是“霹雳手段”,但希望大家也要看到其中的“菩萨心肠”,感受到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良苦用心。问责追责不是目的。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坚持问题导向,目的是解决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促进高质量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不少地方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整改、问责为契机,不仅使一些领导干部在思想上受到了深深的触动,也在全社会传播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同时也借这个机会大力推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有力地促进了经济高质量发展。

       最近我们组织媒体朋友们开展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大型采访活动,很多记者朋友已经发了非常好的稿子,报道了一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正面典型。其中很多典型就是通过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发现问题之后,变被动为主动、积极整改,进一步促进了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这些报道看了之后令人印象深刻。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继续紧盯督察问题整改不放松,不解决问题不松手;视情将地方典型案例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案卷并正式移交地方,针对地方党委政府表面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情况,还要采取函告、通报或约谈等措施,要求地方厘清责任,通过严肃追责问责,切实传导压力,发挥震慑作用,督促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落实生态环保责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还人民群众绿水青山、蓝天白云。

       公众参与是保证“放管服”能够放得下去、也管得住的重要手段

       经济日报记者:有舆论担心,“放管服”改革在进一步压缩环评时间的同时也压缩了公众参与的空间,担心公众参与虚化,“放管服”改革“一放就乱”,请问生态环境部该如何既把好环评关,又能保证把公众参与落到实处,保障公众参与权?

       刘友宾:环评公众参与在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高质量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环评公众参与问题,在我们印发的《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就明确要求,要落实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优化公众参与程序和形式。

       早在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就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促进公众参与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环评公众参与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亟待解决公众参与主体不清、范围和定位不够明确,以及部分公参流于形式、弄虚作假、违法成本低等突出问题,为此,我们制定了新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新的办法突出体现了这样几个特点:

       一是更加明确了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由其对公参真实性和结果负责。

       二是更加明确了听取意见的公众范围,优先保障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公众的权利。

       三是更加明确了开展深度公众参与的方式,公众对环评相关内容存在质疑的,建设单位可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以及专家论证会等进一步听取意见。

       四是更加明确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查义务和内容,强化对公众参与开展情况的监督。

       五是更加明确了公参违法或失信的惩处,包括责成重新征求意见、退回环境影响报告书、将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失信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等,遏制环评公参弄虚作假问题。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公众参与是保证“放管服”能够放得下去、也管得住的重要手段。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督促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执行新的环评公众参与办法,严格按照《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强化对建设单位开展公众参与情况的监督。同时,认真听取社会各方对环评公众参与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将通过多种举措扎实推进海洋微塑料的污染防治,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财经杂志记者:有媒体报道称,微塑料是海洋污染的重要来源。微塑料是否存在于贝类、鱼类当中?对人体健康有何影响?目前为止生态环境部采取了哪些举措,有何成效?下一步会有什么行动?

       柯昶:这个问题我想请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王菊英副主任来回答。她是长期从事海洋垃圾和微塑料方面研究的专家。

       王菊英: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您刚才提到,微塑料是不是在海洋环境当中普遍存在?关于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就目前的报道和研究来看,不管是在表层海水中,以及水柱和海底沉积物中,近岸、大洋和极地,都发现有微塑料的存在。

       目前基本普遍认同,微塑料是粒径小于5毫米的塑料颗粒,包括在刚才你提到的生物体当中微塑料也是存在的。除了贝类以外,在大型的哺乳动物体内,还有鱼类、浮游动物体内都有检测出微塑料的报道。从目前国内外的报道来看,贝类当中普遍检出微塑料颗粒。

       微塑料是一个新型环境问题,目前研究还存在进一步拓展空间,包括监测方法的标准化。可以看到,有些研究可能检出的微塑料浓度很高,主要是采样用的网、过滤用的膜孔径是非常小的,会把粒径非常小的塑料颗粒计算在内,如果采用稍微大一点的孔径的话,可能检测出的量要差好几个数量级。因此,从学术界来看,分析方法还是不统一的,不同研究之间的可比性并不是很强。当然,现在学术界也在努力推出微塑料的标准化分析方法。微塑料对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的影响,目前也是在研究当中。从目前的报道来看,绝大部分微塑料对生物体影响的实验室研究,其浓度都是高于实际的环境浓度。从非常高的实验室加标浓度外推实际的环境效应,也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对人类健康这一块,目前据联合国粮农组织报道,尚没有直接证据表明通过食用海产品会对人类健康产生影响。但是,我个人认为,其潜在影响不容小视,因为微塑料是粒径小于5毫米的颗粒,还可以继续分解,对人体健康的影响需要引起大家关注。

       微塑料是近年来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环境问题。2016年,联合国环境大会把海洋塑料垃圾和微塑料问题与全球气候变化、臭氧耗竭和海洋酸化等并列为全球性重大环境问题,相关国家和环境组织都出台了一些行动措施和法规。

       一直以来,我国高度重视海洋垃圾和塑料垃圾防治。举个例子,我国是最早颁布限塑令的国家之一,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袋。相关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都要求加强塑料陆源入海污染防控,严控塑料垃圾倾倒入海。此外,我国实施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方案有效减少了陆源和海源垃圾的输入。我国也加强固体废弃物特别是塑料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从源头上防止陆源垃圾入海。国外一个学者的研究数据表明,塑料回收利用率欧盟排名第一是30%,排在第二的是中国25%,世界平均的回收利用率是9%,所以我国对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措施还是比较有力的。

       近期发布实施的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明确提出了地膜回收要求,进一步从源头上防止陆源塑料垃圾入海的输入。科技部启动了重点研发专项,专门针对海洋微塑料的来源、分布和防治技术等开展研究。相关部门也从2007年开始实施海洋垃圾的业务化监测,2016年开始对海洋微塑料进行监测。其次,我国还积极推动公众参与,提升公众意识,转变公众消费方式,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

       近期,李克强总理和加拿大特鲁多总理在第三次中加年度对话中,就共同努力治理海洋垃圾发布了联合声明,充分说明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海洋垃圾和海洋塑料污染问题,并将与包括加拿大在内的国际社会一道,采取多项有力措施防治海洋垃圾和微塑料。

       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以联合声明为契机,按照统筹全局、重点突破、全民参与的总体思路,进一步落实联合声明的相关工作要求,从六个方面开展海洋微塑料污染防治工作:一是进一步研究海洋垃圾(微塑料)防治方案等系列措施,布局海洋垃圾防治工作。二是加强海洋垃圾监测,掌握海洋垃圾和微塑料分布规律。三是加强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更加科学地评估海洋垃圾的环境影响,特别是微塑料对海洋生态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四是加大对社会各方参与垃圾分类的支持力度,加强塑料垃圾的回收和资源化利用。五是加大公众宣传教育,提升公众意识,转变消费习惯,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六是参与应对海洋垃圾和塑料污染的国际进程,积极推进全球海洋垃圾治理。总之,我们将通过多种举措,扎实推进海洋微塑料的污染防治,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我们重视环境署在全球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积极作用

       中国日报记者:近日,索尔海姆请辞联合国环境署执行主任职务。请问这一人事变动是否会影响到生态环境部与环境署的合作关系?

       刘友宾:索尔海姆先生在担任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期间,推动国际社会关注当今严重的环境挑战,在促进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减少海洋塑料污染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同时,他也高度重视环境领域的南南合作和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在推动发展中国家环保事业方面付出了努力,作出了贡献。

       中国与联合国环境署长期以来一直保持着密切合作关系,我们重视环境署在全球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积极作用。今后,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支持环境署在推动解决全球环境问题、促进发展中国家环境保护和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环境目标等方面发挥领导作用,推动全球环境保护和环保事业的发展。

       全国两类入海排污口98%已经完成清理

       光明网记者:2017年,原海洋局对全国入海排污口的数量和分布进行了排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职能转至生态环境部后,请问生态环境部是否掌握相关情况,下一步如何加强对入海排污口的环境监管?

       柯昶:这个问题请王菊英副主任回答。她是这方面的专家,去年也参与了入海排污口的排查。

       王菊英:谢谢提问。我想借这个机会向各位记者朋友介绍一下入海排污口有关情况。

       前面,柯司长讲到了,此次机构改革比较重要的是打通陆地和海洋。海洋生态问题表现在海里头,但根子在陆上。之前,对入海污染源这一块的总体情况,掌握得不是那么全面系统。陆源入海污染源数量众多、构成复杂、位置分散,源头难以追踪,而且存在大量历史遗留问题,其监管和控制需要循序渐进、逐步解决。

       入海排污口的管理是控制陆源污染物入海的关键,《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此都做出了相关规定,要求沿海省(区、市)开展两类排污口的清理整治。这里所说的两类排污口,一类是非法的,一类是设置不合理的,目前已经完成清理的大约有98%。以渤海为例,渤海两类排污口总共31个,已经完成清理整治28个,另外3个在2018年底也将完成整治。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继续督促相关沿海地方完成“两类排污口”的清理整治工作,同时按照要求制定入海排污口环境管理的指导性文件,进一步加强监管。一是指导沿海地方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入海排污口备案等管理工作。二是在现有的各类排污口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细化相关技术要求,尽快形成统一的排污口技术管理规范。三是启动陆海污染源清查工作,进一步准确摸清入海污染源,为配合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率先在渤海部署开展。四是开展溯源排查,为每一个排污口登记建档,明确各类排污口的责任主体。五是分类整治,实施一口一策,通过整治规范,不断提高入海排污口管理水平,为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改善发挥积极作用。

       信息公开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应统筹安排部署

       新京报记者:对于近期福建泉港碳九泄漏事件,请问生态环境部有何评论?下一步有何安排?

       柯昶:首先我要强调一点,这个泄漏事件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对于整个事件的处置和应对,生态环境部始终是密切关注、全程跟踪,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和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事件发生后,生态环境部立即调度了解事件情况,多次派遣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现场,督促指导地方科学妥善处置。根据11月9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泉州市政府组织的专家组现场研判结果,此次泄漏的物质为工业裂解碳九,是一种组分较为复杂的混合物。

       从11月4日事件发生至今,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当地海洋部门开展了周边大气监测和海水水质监测,相关监测结果和处置情况均已通过福建省、泉州市相关方面进行发布。我想记者朋友都已经看到了,这里不再重复。

       近日,我们了解到,涉事企业刻意隐瞒事实,特别是瞒报泄漏数量,这个行为性质十分恶劣。据了解,多名事故责任人已被批准逮捕,相关行政人员也正在接受调查和处理,我们坚决支持对其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考虑到此次泄漏的碳九是组分较为复杂的化学物质,我们高度关注后续其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和损害。目前,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已受泉州市委托,派出专门技术队伍赴现场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当地的海洋渔业部门也在组织对养殖水产品进行评估。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继续指导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生态环境评估等后续工作。

       刘友宾:事件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高度关注。李干杰部长多次作出批示,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进行研究部署。生态环境部多次与福建方面进行沟通,并先后派出两个工作组会同有关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督促地方政府进行环境应急处置。

       信息公开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应该统筹进行安排部署。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必须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公众发布有关信息, 充分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让真相走在阳光下。纸是包不住火的,真相总会大白于天下。任何试图掩盖真相的做法,都是愚蠢、错误、徒劳的,最终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泉州市、泉港区政府在事件应急处置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仍明显存在应急机制不健全、工作经验不足、信息公开不到位、回应公众关切滞后等问题。涉事企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单位,存在伪造证据、相互串供、恶意谎报瞒报泄漏量等问题,性质非常严重,影响极为恶劣,教训十分深刻。

       下一步,针对信息公开存在的有关问题,生态环境部将尽快印发通知,指导各地提高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能力。

       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及配套条例势在必行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能否介绍《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的有关情况?初步考虑有哪些修订的重点?

       柯昶:谢谢提问。《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于1982年出台,为我国海洋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之前《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了多次,但大多是个别条款的调整。此次机构改革后,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对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及配套条例势在必行。

       《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需要按程序报请批准。我们先期开展了一些修订研究,有一些初步想法:一是坚持保护优先,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生态环境监管,加强生态保护,维护生态安全;二是坚持陆海统筹,落实陆海统筹、以海定陆理念,完善海域与陆域、流域的协调联动机制,强化陆源污染治理;三是强化问题导向,针对海洋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厘清相关主管部门、地方党委政府和企业责任,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和威慑力;四是注重改革创新,充分反映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新理念新成果,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创新和完善制度抓手;五是完善治理体系,充分调动政府、企业、公众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努力构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共治格局;六是做好法律衔接,强化与《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衔接,处理好与《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海洋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后续工作,按要求做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条例修订,为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刘友宾: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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