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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大省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汇总

时间:2019-06-04 19:46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水环境 点击:
【摘要】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标准一直是困扰行业的一大话题。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一些省市出台了地方相应的标准,可谓“百花齐放”。
   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标准一直是困扰行业的一大话题。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一些省市出台了地方相应的标准,可谓“百花齐放”。
 
    “建而不用”、“转不起来”、“白天晒太阳、晚上晒月亮”......一提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这些字眼可能会充斥在我们的脑海中。的确,农村污水治理在推进过程中走得何其艰难,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然存在着很多制约其发展的问题。
 
    其中,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标准一直是困扰行业的一大话题。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一些省市出台了地方相应的标准,可谓“百花齐放”。
 
    农水标准“百花齐放”
 
    今年,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又有一些省(区、市)出台了相关排放标准,根据官方公开资料不完全统计了9个省市新出台的农村污水排放标准。
 
    1. 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年4月8日,天津市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规模大于500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DB12/ 599。
 
    本标准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及处理设施规模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出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IV类(含)以上功能水体或GB 3097海水二类、三类功能海域时,执行下表中一级标准。
 
    出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V类功能水体或GB 3097海水四类功能海域时,执行下表中二级标准。
 
    出水排入其他水体时,执行表1中三级标准。其中,规模500m3/d(不含)-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50m3/d(不含)-1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规模小于10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C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表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  河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年2月18日,河南省发布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等,将农村生活污水处 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规模大于 2m3 /d(含)的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下表对应的规定执行。
 
    出水直接排入 GB3838 Ⅱ类水域以及 GB3838 Ⅱ、Ⅲ类水域控制断面周边的,执行一级标准。
 
    出水直接排入非控制断面周边 GB3838 Ⅲ类水域以及排入 GB3838 Ⅳ、Ⅴ类水域控制断面周边的,执行二级标准。
 
    出水直接排入非控制断面周边 GB3838 Ⅳ、Ⅴ类水域以及排入其他水体的,执行三级标准。
 
    规模小于 2m3 /d(不含)的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下表中三级标准。
 
    控制项目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注明的除外)
 
    3. 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年1月7日,北京市制订并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612-2019)(以下简称“标准”),标准于2019年1月10日起实施。
 
    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和排放浓度限值,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八项。
 
    (1)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规模大于 500m3 /d(含),水污染物排放执行 DB 11/ 890—2012 表 1 的规定。  规模小于 500m3 /d(不含),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1 的规定。
 
    具体要求如下:
 
    出水排入北京市 II 类、III 类功能水体执行一级标准。其中,规模在 50m3 /d(含)- 500m 3 /d(不含) 执行 A 标准,规模在 5m3 /d(含)-50m 3 /d(不含)执行 B 标准。 
 
    出水排入其它水体执行二级标准。其中,规模在 50m3 /d(含)- 500m 3 /d(不含)执行 A 标准,规模在 5m3 /d(含)-50m 3 /d(不含)执行 B 标准。
 
    规模小于 5m 3 /d(不含)执行三级标准。
 
    (2)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014 年 1 月 1 日(含)后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1 的规定。
 
    2014 年 1 月 1 日(不含)前已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2 的 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规模大于 5m3 /d(含)、出水排入北京市 II 类、III 类功能水体,执行一级标准。
 
    规模大于 5m3 /d(含)、出水排入其它水体,执行二级标准。
 
    规模小于 5m 3 /d(不含)执行三级标准。 
 
    4. 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2019年1月28日,广东省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 500 m 3 /d 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 m 3 /d 以上规模(含 500 m 3 /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参照执行 GB 19818。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
 
    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明确的水体,处理规模在 20 m 3 /d 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处理规模在 20 m 3 /d 以下的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其他水体,执行表 2 规定的排放限值。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用于养鱼或排入渔业水体的,执行 GB 11607;用于农田灌溉或排 入农田灌溉渠的,执行 GB 5084;用于其他用途的,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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