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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钢铁行业环保发展情况分析(冶金环保)

时间:2015-04-04 19:07来源:和讯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中欧钢铁行业环保发展情况分析,新环保法对钢铁行业的影响
    2015年是中国新环保法实施的元年,也是钢铁企业谈环保色变的开端,环保问题让中国的钢铁企业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的发展模式。存在环保漏洞的钢企面临着新的抉择,是进行巨额的环保投入,让本薄利的日子雪上加霜,还是铤而走险,冒着重罚的风险继续违法排污?显然,做好环保才是一个有担当的企业不二的选择。但是,在执行环保新政的过程中,难免听到企业抱怨新政标准过于苛刻,还有企业埋怨环保设备运行不稳定,导致超标排污吃罚单。新政下环保部门压力也不小,一些地方环保执法部门反映在政策的执行上,有些力不从心,缺少人力物力的同时,也缺乏其他部门积极的配合,同时,冰冷的环保大棒是否需要配合暖心的补贴政策?本文以欧洲的环保政策及法规的施行为参照.探讨了我国环保新政中的这些问题。
 
    1.新环保法是否过于苛刻
 
    在我国,目前处在风口浪尖上饱受诟病的是钢铁企业的大气污染物违规排放,而与钢铁业密切相关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约束主要来自《大气污染防治法》下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欧洲的环保政策及法规中,对钢铁行业影响较大的是《工业排放法》(IndustrialEmissionDirective,IED),该法案是在1996年施行的综合污染防治框架(IPPCD)基础上发展而来。工业排放法对欧洲工业活动的综合污染物的防治进行了规定,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减排。
 
    从环保的内容覆盖面来看,我国在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方面均有详细的法案,如表一中列举的一些主要的环保相关政策和法规,但是在温室气体排放方面我国还未系统涉及。从环保法对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规定来看,我国的SO2,NOx,和粉/烟尘的排放标准正在向欧洲的排放标准靠拢,且据Mysteel调查预计我国95%的粗钢产量都在新标准范围之内正常生产。从违法责任来看,新环保法提出了按日计罚(上不封顶)、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较旧的环保法更为严厉的惩戒手段,但是较之欧洲的环保违法成本仍有较大差距,欧盟成员国对违法排污的企业和个人轻则按日计罚(以企业或个人当月日平均收入的数倍为日罚基数),重则对直接负责人判处1-3年的监禁,如芬兰对环保违法可开出最高达2990万欧元的罚金或最高2年的监禁。可见,如果参照国外的环保标准和机制,我国新环保法的“牙齿”并不算过分苛刻。
 
表一 中欧主要的环保相关政策及法规
  年份 欧盟 年份 中国
1 2007 《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 1989 《环境保护法》(2015修订)
2 2010 《工业排放法》(IED) 2000 《大气污染防治法》
3 1996 《空气质量框架决议》 1984 《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
4 2000 《水框架决议》 1995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修订)
5 2006 《固体废弃物运输条例》 1997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6 2008 《报废标准决议(固体废气物框架决议)》 2012 《清洁生产促进法》
7 1994 《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标准决议》 2003 《环境影响评价法》
8 2000 《报废车辆决议》 1983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9 1999 《欧委会关于垃圾填埋的决议》 2009 《循环经济促进法》
10 2009 《碳排放名单》    
11 2003 《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制》(ETS)    
    来源:根据公开资料综合整理
 
表二 中欧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单位:mg/m3(标准大气压下))
中欧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来源:IED,中国环保部网站
 
    2.钢企如何选择环保设备
 
    环保设备种类繁多,良莠不齐,有企业反映有些脱硫设备用一个月就出现问题,一年不到就得拆除掉,企业损失上千万元,减排比率不达标的脱硫设备也不在少数。我国的环保法在环保设备和环保技术的选择和应用方面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指导性建议。这方面或许可以借鉴欧洲的一些做法。
 
    按照《工业排放法》(IED)的规定,欧盟的工业企业必须向所属成员国的权威机构申请获取载明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综合排放许可证才能排污,而该排放限值是由欧委会通过的《最佳可行性生产技术》(BestAvailableTechniques,BATs)中规定的不同行业各自可行的排放数值,环保技术及其排放值均可通过《最佳可行性生产技术参考文献》(BATReferenceDocuments,BREF,以下简称技术文献)进行查阅和参考,当然这个参考文献也是欧委会同意执行的权威文献资料。
 
    欧盟成员国都必须执行《工业排放法》规定的可行的排放限值,特殊情况下允许个别地区和国家低于该排放值,前提是该国权威机构必须提供书面申请证明欧盟的最优可行生产技术在当地的环境地域条件下或者当地的安装技术水准下,其投资成本远远大于环保成效,但即便这样,也不能低于《工业排放法》中规定的最低排放限值。《工业排放法》中规定了整个钢铁生产过程的排放限值,从炼焦、烧结到成品产出再到钢厂自建的发电厂等等。
 
    当然,《技术文献》并不是绝对的,其他的环保技术只要能够达到规定的排放限值企业都可以应用,但是对于新技术,最多只有9个月的试用期限,如果期间排放不能达标,必须更换环保设备,如果能够达标,需要在申请排放许可证时递交详细的技术说明。环保法规通过提供技术指导文献及相应的排放限值,为钢企提供了参考,有助于企业在综合考量自身产线条件后选择合适的环保设备,预设性避免投资浪费。
 
    3.关于钢企环保补贴的建议
 
    我国对企业在环保设备的投入上一直给予补贴和政策支持,但是企业骗补现象也时有发生,有些企业在获取补贴之后环保设备却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正常运行,出现补贴没有真正促进环保的现象。同时,地方政府对于哪些环保设备或环保技术应当给予补贴,补贴多少,或许也没有标准可循,甚至一些不合格的或者减排效果很差的环保设备也被给予了补贴,从而导致设备制造商缺乏研发动力,设备使用者也易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造成环保做的比较好的钢企成本负担较高,引起不公平竞争。
 
    在针对哪些环保设施或环保技术给予补贴方面,欧盟划定了一个定量的标准,即对于采用《最佳可行性生产技术参考文献》中推荐使用的环保技术和设备给予补贴,或者对于能够达到或者超过减排限值的环保设施给予补贴,尤其是环保技术创新方面给予高额补贴。同时,欧委会还设定一个未来的目标排放限值,在规定的时间内率先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或率先达到目标排放限值的企业授予补贴,或对拆除旧的不达标的环保设备的企业给予补贴,以激励企业积极采用环保级别高的技术和设施,做好环保事业,避免环保带来的高成本造成的不公平竞争。
 
    除此之外,政府的环保补贴还包括对钢企采用废热发电,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展环保方面的人力培训,进行环保搬迁,申请倒闭破产,压缩产能等方面。值得一提的是,在欧洲着力化解过剩钢铁产能的关键时期,各成员国严禁对钢铁业进行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补贴和挽救破产困难钢企的补贴等。
 
    补贴的形式也是多样的,除了直接给予资金补助,抵消债务,给予贷款优惠等,还包括如减免企业环境税,对企业进行电费补贴或电价折扣,帮助企业减轻环保设备运行带来的高额电费负担,同时对由于电力企业进行环保升级造成的电价上涨给予钢企电价补贴,或对环保优势钢企的产品消费群体进行补贴等等。
 
    补贴的力度方面也要有量的把握。如针对钢企电费方面的补贴要不能完全抵消企业环保设备的电费支出,一方面避免企业过分依赖补贴,另一方面鼓励企业不断进行环保的升级改造,不断探索降低环保运营成本,长期来看有助于推进环保的持续发展,短期来看也可以促使企业抛弃低环保设备,改用环保水平较高的技术和设施。
 
    补贴是否需要授予,如何授予,授予多少,不能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在欧洲,各欧盟成员国必须事先向欧委会申请,在欧委会经过调查同意后,才能施行,并对补贴案例进行统一归档管理。同时成员国的补贴还要受到欧委会竞争总署的监管和其他利益群体的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和其他利益群体的投诉,欧委会竞争总署有权向欧委会申请要求撤回补贴。在2002-2012年间,有八起针对钢企的补贴案例被裁定不符合规定而强制执行撤回补贴。
 
表三 2002-2011年欧盟成员国授予的补贴及钢铁行业补贴(单位:百万欧元,以2011年的固定价格为基准)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补贴总额 89365 79196 72045 67458 92627 66719 73918 75832 71326 64295
制造业 27793 32674 39978 40427 45653 40940 49294 49905 47642 36926
专项补贴 32121 28503 17778 11319 10057 8296 8530 9367 8734 5473
钢铁行业 88 107 95 149 156 208 145 112 15 17
    来源:StateAidExpendi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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