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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如何实施核电厂核安全监管的,核电厂安全水平如何?

时间:2015-04-14 10:23来源:国家核安全局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我国现役的23台核电机组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安全业绩,迄今未发生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2级和以上级别的运行事件。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1984年,我国设立了国家核安全局,依法对我国民用核设施实施统一独立的核安全监管,确保核安全决策不受任何核电发展部门和单位的影响。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并入当时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职能得到整合优化。2008年,环境保护部成立,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30年来,我国核安全监管体系有效运转,具有如下几个明显特点:
 
    一是始终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根本方针,以“严之又严、慎之又慎、细之又细、实之又实”的思路、态度和作风统领一切核安全监管工作。
 
    二是以国际原子能机构发布的安全标准为基础,建立了系统、完善的核安全法规标准,并保持与国际先进安全标准同步。
 
    三是对核电厂实行分阶段的核安全许可证制度。在厂址选择、建造、装料、运行和退役等各阶段,核电厂只有在得到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核安全许可证后,才能开展该阶段各项核安全相关活动。
 
    四是开展严格的核安全技术审查。核电厂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设备的设计必须经过国家核安全局的技术审评。只有确认满足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后,国家核安全局才颁发相应行政许可。
 
    五是对核电厂的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直至退役等活动进行全过程的核安全监督,通过日常检查、例行检查、非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确保核电厂所有核安全重要活动均被纳入国家核安全局监管范围。
 
    六是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系统,在每个核电厂周围设有多个监督性监测点,保持24小时连续监测。除此之外,各核电厂也建立了自身辐射环境监测体系。
 
    七是建立了运行和在建核电厂经验反馈平台,形成了运转有效的核电厂经验反馈体系,对国内、国际发生的各类核事件的原因、过程与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汲取经验教训,并在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提出安全改进措施,推进核电厂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我国现役的23台核电机组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安全业绩,迄今未发生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2级和以上级别的运行事件。多年的监测结果表明,我国核电厂周边环境辐射水平处于天然本底正常涨落范围内。在世界核电运营者协会(WANO)综合排名中,我国运行的核电机组各项性能指标均处于全球中上水平,部分机组处于世界先进水平。比如,中广核集团公司2014年11台商运机组的99项WANO指标中,有75项达到中间值及以上水平,比例为75.76%,其中有62项达到先进值水平,比例为62.63%。
 
    我国在建核电机组27台,约占全球在建核电机组的1/3。在建核电机组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有效,工程建造技术水平与国际保持同步,这些在建机组的建设质量均处于受控状态。我国始终坚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发展核电,对于新申请建造许可证的核电项目,按照我国核安全法规标准并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最新的核安全法规标准进行选址和设计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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