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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有哪些主要特点?

时间:2015-01-12 10:12来源:环保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有哪些主要特点?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首先是将严惩违法排污与保障相对人合法权利相结合。4个配套办法中适用情形的细化和实施程序的设计都贯彻了加大惩处力度的思路,即让排污者一天都不能违法排污,一旦违法,就让其付出付不起的代价。对于一些恶劣的违法排污行为,按日计罚等经济处罚与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行为罚和行政拘留等人身罚可以并用。按日计罚的制度设计中,责令排污者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而不是“限期改正”,就是不给排污者留有限期内“合法的”违法排污的空间。对排污者改正情况的复查,要求在30日内以暗查形式开展,能掌握排污者排污的实际状况,要求排污者不能心存侥幸、表面应付,而要真正整改,达到合法排污的要求。按日计罚不受次数限制,只要违法排污不停,那么行政处罚不止。
 
  同时,考虑到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惩处措施关系到排污者的重大利益,所以4个配套办法在环保部门实施的内部程序设计上体现得非常谨慎、严密,充分考虑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如规定,环保部门作出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此外,还应当告知排污者有关事实、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是严格依法行政与环境执法实际相结合,突出可操作性。4个配套办法的制定,严格遵循《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又充分考虑环境执法的实际需要,创新了一些有环保特色的规定。如由于环境执法对象大多为不易移动的大型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规定,对不易移动的或者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就地查封。可以在该设施、设备的控制装置等关键部件或者造成污染物排放所需供水、供电、供气等开关阀门张贴封条。造成污染物排放事实的设施、设备不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考虑到基层执法人员要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和“重点排污单位”等抽象的行为和概念十分不易,4个配套办法对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适用情形进行了明确列举,对重点排污单位作了明确界定,便于基层掌握,具有可操作性。
 
  三是严格环境执法与强化企业自律相结合。新《环境保护法》出台后,环保部门尤其基层执法人员普遍感到压力大、责任重,新法实施后,普遍面临履职和追责双重压力。为更好服务和指导地方执行好新《环境保护法》,4个配套办法明确了环保部门的法定职责和责任边界,突出排污者是环境保护的直接责任主体。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立法精神,将改正违法排污、实施整治的主体责任落实到排污者,以排污者自律作为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实施的基础,让排污者对自己的环境行为负责,出现了环境损害,自己承担责任。如排污者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其整治方案要备案,整治过程要自测,整治责任自己担。而解除程序的设置进一步强化排污者的主体责任,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解除与否不再依赖于环保部门的核查、验收等程序,而是取决于排污者自身,可以极大地调动排污者的整改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求排污者对整改的效果负全责,加强了排污者自律。
 
  四是对违法排污“零容忍”与维护公共利益相结合。环保部门行政执法,在维护环境法律权威的同时,其根本目的在于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中特别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或实施查封扣押、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排污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停产整治。 这一规定遵循行政比例原则,“两害相较取其轻”,体现了谨慎实施查封扣押、停产整治的立法思路。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紧扣公众关注、关心的“家门口”的环境问题来确定公开主体和公开内容,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充分体现便民为民原则,满足公众知情权,便于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和监督企业合法排污。
 
  五是加大惩处力度与实行信息公开相结合。新《环境保护法》增设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4个配套办法秉承立法原意,环境信息公开的通则贯穿始终。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3个办法均明确要求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开按日计罚的责令改正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延期情况和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等相关信息,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限制生产延期情况和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日期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还要求排污者将整改方案及整改信息向社会公开。这些规定和要求有利于公众参与并进行监督,从而形成一套“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公众监督”的管理模式,放大环境执法的效应。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本身就是规范企业信息公开的规章,环保部门对企业信息公开进行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公众对排污行为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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