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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公开其环境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时间:2015-01-15 10:12来源:环保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企业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公开其环境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环境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了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可处以罚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按照部门规章设置处罚的上限明确了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责任。即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

  (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

  (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

  (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另外,一些法律法规对不公开、不如实公开信息等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相关规定,如《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未达到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公开其信息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因此《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载明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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