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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重点排污单位如何确定?

时间:2015-01-15 10:09来源:环保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重点排污单位如何确定?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中出现了企业事业单位、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重点监控企业等概念。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明确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是指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确定,并于每年3月底前公开发布。“重点排污单位”包括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监控企业。《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分别对重点排污单位的强制性公开内容、方式、时限做出了规定。
 
  对于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属于自愿性公开,《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明确规定此类单位参照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开其环境信息,不做强制性规定。
 
  关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对如何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做出原则性规定,即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同时,明确规定排污量大、关注度高的3种情况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需强制公开环境信息,并设置了兜底项,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为:
 
  (一)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属于排污量大;
 
  (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属于城镇居民高度关注;
 
  (三)3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属于社会关注度高;
 
  (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属于兜底条款,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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